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与传统金融不同的是加入了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信息技术因素。从2013年以来,金融业务与移动通信终端的加速融合,尤其是以余额宝、微信支付为代表的移动支付平台异军突起,使互联网金融业务量呈现出几何式爆增。
针对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全国人大代表们有着怎样的看法呢?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王景武认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已经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业务主体。他提出的论据是以网上支付为例:2013年,全国网上银行累计发生网上支付业务金额1075.2万亿元,约占全部网上支付的99.2%。
“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是互联网中覆盖面最广、使用频率最高、老百姓最放心的金融工具,这牢牢确立了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主导地位。”王景武表示。
不能否认的是,互联网金融在倒逼商业银行改革完善。王景武认为,商业银行应当在几个方面进行强化。除了日常的业务创新,以及通过控股、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具有互联网背景的新设金融机构的筹建和经营管理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运行规则制定的引导者。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践,探索建立起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积极组织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出版投资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国家应尽快针对互联网金融特殊性,修改现有法规,制定新法规,以形成包容互联网金融的特定法规体系。
他建议通过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建立合适的行业准入门槛,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通过修正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对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涉及的框架性、原则性内容进行细化立法,推进个人信息保护、征信、电子签名、电子票据等方面的立法;通过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比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平台运营商等参与者提供具体的规范引导。
另外,在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还要整合或新设相关机构,形成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以平衡创新与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全国人大代表、人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周学东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发展前景广阔;但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不明,监管存在真空;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不够规范,部分业务可能触碰法律底线。他提出了三条具体建议:
一是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现阶段,国家应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对于发展比较成熟的,例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可以出台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现在规模比较小、以前没有监管的领域,应该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更多地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而不是充分论证风险之后才允许做。
二是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第一,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务模式,鉴于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更加难以防控,因此,应进行重点监管。第二,对于众筹融资等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可在明确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其继续创新发展。第三,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转到互联网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第四,“一行三会”应研究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资金托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防护指南,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应推动互联网金融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三是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首先,对于融资类和理财类业务,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不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不虚构债权,不进行长标短拆、大标分拆;不对产品虚假增信、不以企业自身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证本息收益。其次,对于支付类业务,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指标对异常交易进行记录,并报备央行等监测监管部门。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原则,真实、客观地提示业务风险,明确、清晰地阐明投资人权利及义务,杜绝业务和产品的虚假宣传,引导理性投资。第四,对于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案件取证,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许罗德认为,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涉及很多业务,到了需要进行适度监管的地步,并且特别需要制定退出机制。
他说,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要把握三个关系:一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关系。互联网金融就像是“跳街舞”,自由度很大,比较灵活。传统金融像是“跳国标”,很标准、规范,也很约束。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舞蹈”。
二是要把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如余额宝等需要把握好前端个人与后端货币基金之间的流动性问题。”许罗德强调。
三是要是处理好鼓励支持与适度监管的关系。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适度监管,目前国家也没有把互联网金融提升至传统金融监管水平,未来发展更要给予互联网金融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
许罗德认为,适度监管有几个层面:一是明确监管主体。建议形成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协调各个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二是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特别需要制定退出机制;三是要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包括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四是要分类监管。对风险暴露比较明显的大机构要采取适度监管,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划定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