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


突破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


2014-03-10 15:23:27     作者: 本刊记者 矫枫    字号: T|T    来源: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在信息时代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具有基础性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所掌握和保存的信息约占所有社会信息的80%,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信息资源的整合、利用,对公众权益的发展、保护,对建立服务、法治、责任、廉洁政府,具有关键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受到政府及其部门的普遍认可,但信息公开工作现状却不容乐观。”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这样对记者说。

史小红介绍说,在《条例》实施的第二年,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曾对31个省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结果只有9个省份被认定为及格。现在,从各地政府网站已经公开的信息看,主要是规范性文件和日常性事务的简单罗列,而对行政决策的依据、决策过程、考虑因素,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规划、拆迁、产品质量、环境保护,以及需要公众知晓的“三公消费”等情况,仍然流于形式,社会真正需要的重要信息还没有真正公开到位,发挥不了信息公开对社会和政府的推动作用。从近年来行政诉讼受理和审理的情况看,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多集中在土地和房屋征收、产品质量、农业补贴等领域。上述领域本来就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范围,政府不主动履行公开义务,却需公民申请并最后提起诉讼才可能解决,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浅层和形式化的初始状态,不能满足民众需求和社会发展状况,另一方面即使原告实现了诉讼目的,也只是向原告公开信息,并未达到向全社会公开的立法目的。“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的瓶颈,导致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停滞不前,亟待研究、改进。”

史小红向记者分析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停滞不前的原因。她说,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上述规定意味着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主要是本机关自己的事情,上级主管部门是推进、指导、协调,最多也只是监督,并不直接决定某些信息是否公开。这种信息公开决定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依靠专业优势,迅速推进信息公开工作,另一方面又为某些重要信息的公开制造了障碍。其原因在于“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违反正当程序,只要政府存在违法行政、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信息公开就很难不出问题。于是我们看到,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决定是否将自己制作或获取的信息公开时,首先会考虑对本机关及相关工作的影响,其后才会考虑到对社会和利害关系人的作用,如果公开信息将对本机关或相关工作造成被动或不利影响,一般会选择不公开信息。

她进一步举例说明:“例如,在土地和房屋征收领域,可能存在补偿低于法定标准、补偿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在环境保护领域可能存在偏袒企业利益、同事不同罚等问题,对于某些行政决策来说,可能存在照顾关系户、参考领导好恶等不应当考虑的因素。在上述领域,行政机关往往以国家秘密、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不执行生效判决等理由和应对措施,不愿和阻碍信息公开的进行。不解决此类的‘灯下黑’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就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

如何能突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展的瓶颈,史小红提出了四点建议:

第一、改变信息公开决定机制。是否公开某类信息,不再由本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本行政机关上报所有信息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公开,以克服“做自己案件法官”的体制弊端,争取更多的信息被公开。

第二、加快电子政府建设。争取政府的行政内部事务、规范性文件、行政决策、行政程序均达到电子化,并最终实现公民直接从网络获取信息,最大限度地监督政府部门。

第三、建立公益性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信息公开涉及到全社会的利益,特别是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与相关区域的社会主体都有关系。但是,《条例》及有关规定在生产、生活、科研,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对申请人和原告有严格限制,阻碍了民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应当允许相关区域的一般民众要求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并可对不作为行为提起复议、诉讼,以调动民众资源监督、推动政府信息公开。

第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贯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凡决定不公开的一律上报并说明理由,对于隐瞒不报、不依法公开信息甚至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各级政府及信息主管部门要站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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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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