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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可公诉”更显法治正义


2014-03-10 10:26:46     作者: 中国网 观点中国    字号: T|T    来源:

黄尔梅委员提出虐待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无疑是一条很好的建议。在被虐待者无力自救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打击虐待行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邓子庆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提出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同时对本罪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3月8日《人民日报》)

提到虐待,有两件事情令人记忆深刻。一件是,去年6月,南京两名幼女被活活饿死事件曝光后,举国震惊。最终,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女童的母亲提起公诉。另一件是,2012年5月 ,山西某县7岁女孩小然被继母虐待致死,小然死时体无完肤,淤青和烟头烫伤疤痕随处可见,肠子被打断。事实上,类似令人沉痛甚至绝望的事件远不止这两件——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问题的不断涌现、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增多和家庭虐待行为得不到合理惩处的凸显,人们对虐待罪规定的合理性产生不小质疑。

一个主要质疑就在于虐待罪在刑法上为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说白了就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不诉则不理。从现实角度出发,这种自诉规定存在明显缺陷。受虐待的被害人大都是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儿童、老人,特别是儿童,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压根不懂什么叫自诉,不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即使知道,在拳脚棍棒之下,是否还有胆量去自诉,也是个大问题。这大概也是多年以来为何没有出现过一个小孩因为受到虐待而去自诉。

退一步讲,即便给儿童从小贯彻被虐待可以去法院告虐待人的理念,但自诉案也还需要本人提供有力证据。而事实上,一个未成年人尤其是只有几岁的儿童,根本就没有能力收集证据、保存证据、提供证据——即便是一个成年人,也未必能做好这一点。这也难怪有专家针对虐待罪提出立法首先应考虑它实现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应该属于大概率,如果实现的概率几乎为零,那么,这种法律即是恶法,因为它放纵了犯罪,使受害群体得不到真正的合法保护。

黄尔梅委员提出虐待罪既可公诉也可自诉,无疑是一条很好的建议。在被虐待者无力自救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打击虐待行为,有利于更全面更及时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个“公诉”的含义还可以丰富一点,不仅可以从法律上明确公诉优先于自诉原则,还可以赋予公检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优先介入的权力。例如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成员间虐待行为的干预。在接到受害人、邻居等报警后,公安机关不能以此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理睬,而应立即介入。待深入调查后,依据情节轻重定性虐待行为,该说服教育的说服教育,构成虐待罪的,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严格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事实上,南京女童被饿死事件已经提醒了这样做的必要性。在女童被饿死之前,她们已经多次受到类似虐待,只不过没有出现死亡的严重后果而已。

最后,将虐待罪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后,还有必要构建合理的自诉与公诉衔接机制。例如面对举证能力不足的受害人自诉后,法院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借助专业力量收集证据,待检察机关认定受害人确实受到不法侵害后,可将自诉转为公诉,从而避免因自诉人自身能力不足而纵容犯罪现象。总之,多起儿童被虐待致死已经给世人敲响了警钟,由于受害人实际自诉能力的限制,使虐待罪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从制度上确定司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先行介入的权力,进而更加充分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俨然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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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 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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