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漫修远,上下求索
规矩,是做人做事的基本规则;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反腐之精义在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这绝非易事,任务艰巨,尚需不懈努力。这就要求,中国反腐既不能再搞“穿新鞋走老路”,也不能碰到一点阻碍就搞“无疾而终”。反腐战略重心应从查处贪官转向预防腐败,治标之术应从杀一儆百转向有贪必肃,治本之道亦应从思想教育转向全面法治。
在四中全会的法治春风沐浴之下,中国法治反腐、打造中国反腐败法治体系,实际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约和监督。依法反腐就得依法治权,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一是明确权力范畴。简政放权、依法确权,合理界定权力边界,真正践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规范权力运行机制、约束权力运行空间;二是塑造程序机制。通过法定程序规范公权力执掌者行使权力的手段、方式、过程和步骤,要求公权力执掌者在决策时必须信息公开、透明,保证公众参与,防止公权力寻租带来腐败;三是健全监督机制。没有监督的权力是危险的权力,必须建立起对公权力和公权力行使者的制约监督机制,有效压缩腐败活动可以利用的“灰色空间”;四是完善问责机制。通过制定和修订既有法律规范,导入和完善“问责机制”,使得官员在决策、执行中不能也不敢不作为或乱作为,杜绝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法治反腐是中国反腐败治本之策的必然,但任重道远。黑格尔曾指出,腐败决不是偶然、单纯滥用权力的结果,不是遏制私欲就可根除的;相反,这种腐败源于制度,有其必然性且根深蒂固,是一种不断向一切空间弥漫的死症。对中国来说,反腐不能过于理想化,把所有的希望寄托在制度建设上,更需经济、行政、社会体制等多方面的配合和协调。一是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消除经济寡头的制度基础。在经济领域,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防止政府乱作为;同时,要完善预算法治体系。预算制度的确立是国家建立清廉政府的逻辑前提,没有现代预算制度,一切反腐活动都是徒劳;二是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减少和控制官员的权力。社会生活中,依法设置权力边界,厘清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明确权力旨在为保障权利服务而非相反,从而断绝腐败产生的源泉;三是进一步推进社会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腐败通常因滥用权力、权力寻租和追求特权所致,因而要减少和控制官员在各个领域的各种特权,包括社会保障、医疗、住房、教育等,但建立和完善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少和杜绝腐败的产生,否则,难免权力寻租。
迈克尔·约翰斯顿在《腐败症候群》一书中曾感叹,“在一个官僚权贵式腐败的社会,反腐败是一条充满风险的荆棘之路”。对于中国,又何尝不是呢?故此,习近平主席一再强调要“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实践证明,法治是反腐的根本保证。因此,应通过贯彻四中全会的精神,增强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推进社会体制转型,营造清廉高效的制度环境,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金善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