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养老
当前,农村养老问题也已经成为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严峻的问题,农村传统的养老模式也因为时代的发展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农村普遍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仅仅依靠子女养老又已经变得不太可能,因为现在的子女都在为发展常年外出奔波,家里留守老人的养老仍是无所依靠,从小处看这是个家庭问题,实际也是个社会问题。而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偏低,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不断发展变化的养老需求还不相适应。
河南代表张全收建议:一是加快建立农村市场化养老保障机制,可采取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社会监督的形式加快建设农村社会化养老院;二是加大投入改善农村敬老院建设条件,配置专业管理服务人员,并建立约束监管机制;三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补助标准,积极营造温馨、可靠、有保障的农村养老环境。

关于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偏低的问题,江苏代表孙秀芳深有感触。她说:“一是有的地方农民养老金低于同期农村的扶贫标准,也就是说一个正常的农民养老金水平低于低保户;二是农民养老金与工人退休金相差太大;三是养老金城乡差距越来越大。”
为了解决农村基本养老标准偏低的问题,她建议政府要建立制度,逐年提高农民的养老金标准,其中中央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的标准提高基础养老金,地方财政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
社会力量参与
2013年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政策。这些意见和政策的出台极大地促进了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关注和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热情,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渐趋形成。
为让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更有保障,山东代表焦文玉建议,在法律及制度层面上,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养老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的相关办法,实现养老服务业发展从规划、开工、建设、投入使用、管理及退出各个环节在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无缝覆盖。明确建设、管理和监管机构的权责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在领导层面上,建议国家和地方政府成立养老服务业发展综合领导小组或常设机构,综合协调规划、土地、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等各个部门,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哪个部门出现问题哪个部门承担法律责任,形成发展合力。
在资金层面上,建议国务院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的扶持力度,简化资金申请手续。加大各级政府对居家养老的补助力度,增设社区养老设施的运营补助资金,增强居家和社区养老发展的生机和活力。
安徽代表赵皖平认为,政府应该加大对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力度。他建议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搭台,民资唱戏,鼓励创新养老模式,整合、盘活分散的养老服务资源,建立健全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具体来说要适当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提供金融支持,规范养老产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