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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中国市场化改革的必修课


2014-09-03 11:20:13     作者: 周小言    字号: T|T    来源:

2014年8月20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消息,对日本住友等8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8.3196亿元(人民币,下同),对日本精工等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4.0344亿元,合计罚款12.354亿元。

这是中国开展反垄断调查以来开出的最高金额罚单。

从联通、电信到三星等6家液晶面板生产商,从茅台、五粮液等高端白酒到国内外多家奶粉企业,从奥迪、克莱斯勒等豪车再到如今的汽车配件制造商,发改委反垄断局近年来掀起的反垄断风暴受到各方高度关注。

其间,既有为中国反垄断执法迎头赶上、着力护航竞争的叫好声,也有对反垄断执法向更多领域,尤其是民生领域延伸的期盼,还有对中国反垄断针对外企选择性执法、中国投资环境恶化的质疑。

不过,在政府角色转变的大趋势下,反垄断执法已成为让价格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工程。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反垄断执法的常态化将是一个无法逆转的趋势,是国内外企业都必须适应的新常态。

政府角色转变:

从价格管制到护航竞争

对于中国未来改革路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正因为如此,自十八大以来,政府放弃了多个领域的行政定价,将相关价格交由市场决定。

从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到铁路货运试点市场定价;从种子、桑蚕茧、两碱外工业用盐等工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到房地产咨询、专利代理、报关服务等服务价格;仅2014年上半年,政府就已先后放开26项商品和服务价格。

“我理解,‘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通过竞争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与之相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应有之义,就是政府要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保驾护航。”发改委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认为。

他强调,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市场本身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经营者出于逐利动机,往往会倾向于利用甚至放大这些缺陷,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

另一方面,中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不足。同时,中国市场主体的发育还不成熟,经营者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意识还未完全建立。

他表示,从反垄断执法实践来看,目前很多垄断行为都处于显性状态,有的甚至将相关行为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的意识明显不强。

因此,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起步晚追赶快:

反垄断执法爆发式增长

相比于美国、欧盟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反垄断经验,中国直到2008年8月才开始施行自己的《反垄断法》,反垄断起步明显落后。

在反垄断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直到2011年7月,经中央编办批准,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才更名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该局设三个专门从事反价格垄断的处室。

不过,相比于欧美从立法到第一个执法案例间10余年的时间差,起步晚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工作呈现出“追赶快”的特点。

从2008年8月《反垄断法》实施到2012年底,这4年多的时间里,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49起价格垄断案件开展了调查,对其中20起案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这些案件涉及医药、造纸、液晶面板、水泥、保险、船舶代理等多个行业,被调查的既有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

而更大的两个突破也在《反垄断法》实施5年的时候相约而至。

其一是在8家保险粉生产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案中,执法机构第一次运用宽大制度并做出处理。目前,寻找到愿意用主动提供证据换取免除处罚的“污点证人”,从垄断同盟内部打开缺口进行调查的方式已经成为执法机构的利器。

其二是2013年初,国家发改委对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等6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生产商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经济制裁总额达3.53亿元人民币。这是中国首次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中国区主管反垄断业务的合伙人韩亮(Michael Han)表示,首次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罚单,说明经过几年的努力,中国反垄断机关的能力和信心已朝着美国、欧盟等有着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反垄断经验的国家迎头赶上。不过,他强调,无论是法律细节的完善还是执法队伍的规模,中国都需进一步和国际接轨。

许昆林也坦言,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仍在起步阶段,人手不足,“今后反垄断工作的发展,肯定需要加强这个队伍,所以扩充人员是在所难免的。”

除了人手不足,一些新领域执法案例的摸索也是中国反垄断执法在起步阶段面临的挑战。

在查处液晶面板商“横向价格联盟”,完成对外企调查“零突破”后,国家发改委又借助对茅台和五粮液的调查,明晰了中国纵向垄断的调查规则。

中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明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简单来说,就是生产厂商不能给销售者制定最低价。不过当政府首次动用这一法条,却发现,其需要通过实践和案例来更清楚地解析。

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表示,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调查的具体操作上,国际上目前有两种路径:其一是“本身违法”,即只要有诸如本案中“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情况发生,即判定为违法;另一种是“合理分析”,这种模式需要进一步评估“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

黄勇表示,在上述案件中,执法机构选择了后一种路径。这种判断规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对最低转售价格的限定都会被判定为“纵向垄断”。

黄勇指出,从限定范围到深度分析,这样的执法思路既符合国外的通常做法,也和司法机构审判分析方法基本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案是中国针对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执法的一个良好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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