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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问题法律制度缺失 重案轻罚因无罪名可定


2013-03-15 13:57:41     作者:    字号: T|T    来源: 中新网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人大代表建议立法“禁止虐待儿童”

针对过去一年来多地幼儿园出现的虐待儿童事件,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在议案建议中呼吁,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儿童”的相关立法,在全社会树立“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理念,预防和减少虐童现象发生。

虐童案“轻罚”皆因无罪名可定

去年,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艳红虐待儿童等案件的发生,令家长揪心,社会愤怒。但最终处理结果,学校除了辞退、开除了当事老师,并无其他制裁措施,尤其是刑事制裁。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刑法没有规定相应的罪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律师协会会长韩德云说。

韩德云介绍,刑法上和虐待儿童相关的罪名主要有四个: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专指虐待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父母,不适用学校、教师;侮辱罪主要适用成年人,对于婴幼儿和儿童很少见;故意伤害罪,只有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才符合;而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恐慌、害怕等后果的,才符合立案标准。

“该案件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当事人刑事拘留,凸显关于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制度缺失。”韩德云说。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指出,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虐待,仅限于一些严重暴力行为产生的身心伤害,一些较轻的虐童行为,例如忽视、轻度体罚、强迫劳动等并没有包含在虐待定义内。

“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使对儿童的一些不正当管教行为及一般虐待行为处理无据。”赵东花说。

建议刑法增加“虐待儿童罪”

韩德云和赵东花两位代表在向人大提交的建议都呼吁,尽快修改刑法为虐童行为立法。

韩德云建议,尽快在刑法中增加“虐待儿童罪”,犯罪主体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之外的人员和机构;虐待行为上要区分躯体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等不同情况;量刑处罚上要与虐待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有明显区别。

赵东花建议,适时修改刑法,扩大“虐待罪”的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的范围,把非亲属间的虐待行为囊括其中,并在虐待罪中增加一款,规定“虐待儿童的应从重处罚”。

此外,她还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在正起草的反对家庭暴力法、儿童福利法中就虐待儿童的定义、类型、预防制裁措施专设章节加以规范。同时,建议教育部适时修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规章,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增加禁止虐童内容,对虐童行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人身伤害事故的,明确教师和学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我们的未来

代表们指出,我国是世界上未成年人最多的国家,但近年来,浙江温岭、江苏兴化、陕西旬阳、江西九江、深圳等地幼儿园相继发生恶性虐童事件,折射出我国“儿童优先、保护儿童”理念的缺失,应借鉴美日等国经验,积极构建防治虐待儿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儿童是一个脆弱的群体,儿童期的受虐经历,对儿童青少年期与成年期的情感、行为都产生不利影响。”韩德云说,保护儿童权利,建立必要的法律是应该的,但不能忽视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九龙坡区教委副主任、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在其提交的关于学前教育立法的议案中呼吁,多地恶性虐童事件暴露出我国学前教育在办园资格审定、幼儿教师资格审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提高幼教师资整体素质。

“专项抽查显示,全国范围内幼儿教师无教师资格证上岗比例高达60%。学前教师的编制、工资 、医疗、培训等缺乏基本保障,教师队伍不稳,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漠。可以说,作为全国需求面最广的学前教育,是最差的教育队伍在承载教育任务。”刘希娅说。

赵东花呼吁国家尽快建立健全遏制虐待儿童的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的投诉机制;建议教育部在中小学课程中加入反对家暴、防止儿童虐待等相关内容;建议民政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儿童庇护中心等。(记者韩洁、朱薇、颜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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