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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业走向规范


2013-12-05 16:43:35     作者: 文、图 |本刊记者 骆元军    字号: T|T    来源:

2013年4月25日,酝酿了30多年,历经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共十章112条)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并已于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中国旅游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出台这样一部规范旅游活动、促进旅游业发展、明确旅游市场规则的法律,可谓正当其时。

旅游业面临洗牌

中国已是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和第一出境旅游购买力国家,也有成为国际上第一旅游目的地国家的趋势。根据国家旅游局的统计,目前,中国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2万多家,旅行社2.5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00万,关联就业人员8000多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国内出游人数29.6亿人次,其中出境旅游达8318万人次。而根据业内人士预测,到2020年,中国国内旅游人数将达到60亿人次,人均出游超过4次。


游客们登上北京景山眺望故宫全貌

在中国旅游市场发展速度较快的同时,因为绝大多数旅行社处在小、散、弱的状态,也没有形成合理的经营模式,旅游行业中存在的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愈加显露出来,比如服务环节不透明、服务质量没有保证等等。一些旅行社为了抢得客源,在竞争中习惯利用不规则的手段,暗箱操作屡见不鲜。多年来,旅游方面的投诉不断增长。

《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旅游业进入到一个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第35条对旅游社经营提出了数个“不得”:“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该法条所针对的正是中国旅游业痼疾所在。在隐形利润被明文规定禁止的情况下,旅游产品不得不集体涨价,而涨价直接导致团队旅游与自由行的此消彼长。

团队旅游市场的规模下降,对于大的旅行社来说是好事,因为可以凭借旅游产品的品质取胜,用优质服务占领旅游市场。而对于以做“零负团费”为主的劣质旅行社来讲则直接危及生存。如果《旅游法》能够严格而且持续、均衡地实施,旅游业洗牌不可避免。因为隐形收入减少,很多依靠隐形收入为生的导游纷纷转行,也使得劣质旅行社在人力资源上无以为继。

2013年国庆长假是《旅游法》实施后的第一个旅游高峰期,《旅游法》对于旅游行业的规范作用初露锋芒。来自全国假日办的统计数据显示,国内团队旅游和自由行的比例长期维持在7:3,但2013年国庆期间,这一数据被颠覆成3:7。传统的观光团队游客大大减少,而散客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井喷,中国旅游市场正式进入散客时代。

就团队旅游来说,2013年国庆长假期间,以往常有的“零负团费”不见踪影,各个旅行社之间的恶性竞争行为大大减少,正规旅行社和游客的权益得到法律全面保障,旅游乱象依法被有效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行业、媒体、游客共同监督的良性机制。

不过,消费者需要认识到的一个问题是,《旅游法》实施后才真正让产品价格回归理性,呈现在游客面前的是旅行社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增加了服务价值后生成的真实市场价格。中青旅市场推广部总经理葛磊表示,2013年国庆长假期间各家旅行社的价格并没有太大差距,现在的产品有点儿“一价全包”的意思,而各家不拼价格后开始比的就是服务和品质了。

虽然境内外线路普遍30%的涨幅是价格的理性回归,但对于价格敏感的游客来说,出手显然不如过去那么爽气了,这也直接反映在“十一”黄金周不少旅行社的游客接待量直线下滑了40%。

尽管目前市场暂时显得有些“冰冷”,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旅游法》实施后,游客多年来形成的“只看价格不看产品”、“越便宜越好”等非理性观念将被纠正、重塑,这需要一个调整和适应的过程。只要熬过这个“阵痛期”,整个市场就会迎来新生。

拒绝潜规则

依赖游客购物提成作为利润主要来源是一些小型旅行社公认的潜规则之一。本来,在旅游过程中采购一点当地土特产是人之常情,但是旅行社为了保证足够的利润空间,带团采购的物品价格无一例外地偏高。尤其是做“零负团费”的旅行社,会千方百计让游客购物达到一定的额度,乃至于强迫游客购物,才能弥补运营成本并有所收益,这种购物就完全跟“宰客”无异了。

《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都做出规定,对于游客的购物要求,导游必须一律拒绝,不能推荐,也不能带路。而政府部门则会派人到旅行团暗访,来监督《旅游法》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有购物等违反法规的情节,不仅旅行社要被罚款几十万元,导游还要被吊销执照。对于一些确实有购物需求的游客,则可以在出游前和旅行社签订自费购物合同,根据自己的情况订制购物项目。

虽然中国人很少有付小费的习惯,但领队或导游向游客收取一定金额的小费也是潜规则之一。以往游客在境外旅游过程中,领队或导游经常会要求付给当地旅游公司陪同人员或者司机师傅小费。通常都是领队和导游要多少钱,游客就得给多少钱,但到底该不该给小费、该给多少小费,游客完全不知情。《旅游法》第102条规定: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在旅行社为了适应《旅游法》而拟就的新版旅游合同中,在旅游费用及支付一栏中,首次将“领队服务费”、“境外地接司机导游服务费”两项单独列了出来,而且其具体金额与报团的其他费用一样,都是明确写在合同中,并作为整体团费一同交纳。这些都是旧版合同所没有的。此举既让游客明确知道在当地花了多少小费,也可以有效控制当地导游乱收小费的情况。

通过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赚取佣金也是旅行社的潜规则之一。以往游客报名低价团,旅行社为了降低团费,连一些必去的景点都改成自费项目。比如去法国旅游,凡尔赛宫的门票费需要游客自理,非常不合理。《旅游法》实施后,这些“必去”的景点全部含在团费中,游客不用再掏一分钱,当然团费价格也会相应地上涨。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解释,《旅游法》不是绝对不允许有自费项目,而是要将潜规则变成明规则。旅行社向游客推荐自费项目,不得获取回扣;必须与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根据游客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游客知情权;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合理安排另外的活动、行程;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签订合同或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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