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帮助流浪儿童,是一个机制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牵涉到政府、民间机构、家庭、学校甚至社会上的每一个人。
2012年11月16日,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这5名儿童中最大的13岁,最小的仅有9岁。
据了解,这5名孩子并非第一次离家。他们常常穿着单薄地在外结伴流浪;到了晚上就住在地下通道或者电视塔下。曾经在街头救助过他们的一名毕节市民回忆,孩子曾对他说,“宁愿流浪挨冷挨饿也不去民政局”,因为“那里没有自由,要定时上厕所,吃的住的都难受”。
这一惨痛的事件迅速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也引发了关于流浪儿童救助机制的思考:如何及时发现正在流浪的孩子?如何让流浪儿童救助机制更有成效,避免孩子“二次流浪”?
谁来负责
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及中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流浪儿童是指为年龄在18周岁以下,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看护,流落到社会上超过24小时,失去基本生存保障而陷入困境的少年和儿童。

201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但在现实操作中,这种工作机制牵涉的政府部门很多,涉及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真正落实起来,可能要近10个部门协同‘作战’。”张传文说,他是山东省泰安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主任、救助站站长。
部门责任分工不够明晰,一来降低效率,二来导致问责难。张传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在工作中常有战战兢兢之感——救助站的主要责任是接收流浪儿童,包括为其提供食宿、寻找家人、教育培训、身体恢复、送返回乡等。如果找到家人,由救助站负责护送回乡,并对家长进行教育和指导;如果找不到家人,由救助站负责转送社会福利机构。
但即便如此,依然有不少孩子回到家后再次离家出走。“如果出了问题,矛头又会指向救助站。”张传文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这种机制的弊端在于各部门“谁都沾点边,谁都不负责,实际上没有办法客观解决问题”。
事实上,就在事发前半个月,毕节民政局也刚发布了《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同样要求公安、民政、卫生、城管以及镇乡办事处等部门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流浪儿童的救助工作。
事发后,尽管这起事件被警方定性为“意外事故”,但仍有包括区教育局局长、区民政局局长、镇长、校长在内的8位相关负责人被免职。有网友认为这样处理打击面过广,并从侧面反映了流浪儿童问题问责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