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4日,“@将讲090080”在微博里发了一张照片,引来众多网友疯转。照片里,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分别揪着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大哭。“@将讲090080”称,照片是女老师本人通过微信发给一位家长的,她还称自己在温岭牛津幼儿园当老师。
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不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照片中的“肇事者”颜艳红被刑拘、众人的担忧和愤怒才稍有平复时,却传来了虐童女教师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未经当地检察院批捕、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消息。这一看似意外的结果不免令很多人心生质疑:为何如此“罪大恶极”,竟也能“逍遥法外”?
其实,这个结果不难预见,颜艳红的行为从客观上来讲无疑是一种虐待行为,但就目前中国刑法中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来看,该罪要求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本案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因此公安机关选择“涉嫌寻衅滋事罪”来“兜底”立案,虽然有些牵强附会,但在虐待罪无法适用、而中国刑法中又尚没有“虐待儿童罪”的法律困境下,这确实是一种谨慎却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于是质疑过后,我们不得不正视当现实遭遇了法律困境后的尴尬,而将“虐待儿童罪”列入中国刑法加以规制似乎也成为了近期一股甚为强大的“民意”。
正如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所说:“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虽然形式上禁止但定性模糊,而且处罚疲软。”的确,虽然中国《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保护儿童权益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何为虐待儿童,法律定性却并不清晰。
放眼欧美法系,虐待儿童的行为早已被纳入严格的法律规制。美国早在1974年就通过了《虐童防止与处理法》,对虐待儿童罪名的认定、惩罚和救济措施都做了详尽的规定;美国疾病控制和保护中心更将虐待儿童定义为对任何儿童导致伤害、潜在的伤害,或恐吓的伤害的行为。此外,英国的《儿童法案》也有规定:凡是影响儿童生理、智力、情绪、或社会发展的行为都是儿童虐待行为,对虐童行为实行强制报告制度,对虐童事件立案侦查予以惩处。而日本也在2000年通过了《防止儿童虐待法》,并不断予以修订和补充,确保儿童免受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成员的虐待。
虐童事件性质的恶劣和所激起的公愤,尽管不动用刑法并不代表肇事老师会躲过行政处罚、教育系统内部惩处等制裁,但公众之中对这一结果表示失望者也大有人在。从虐童事件曝光之日起,呼吁对肇事者给予严厉的惩处就是一种普遍的民意,而上升到刑法层面无疑是契合这一民意的最为理想的结果。
“虐待儿童罪”对于中国的刑法立法来说并非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早在去年年初,在谈及救助流浪儿童的问题时,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政协副主席史贻云就曾呼吁中国刑法应该增设“虐待儿童罪”,她提出只要是有损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管是其亲生父母还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应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她建议增设“虐待儿童罪”以保护未成年人。而随着此次虐待儿童事件的出现,有针对性地去完善立法已然成为民心所向,中国众多法律界人士也纷纷呼吁,中国《刑法》应尽快增设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罪名,放宽虐待儿童的入罪标准,将没有造成死伤但性质恶劣的虐童行为予以犯罪化,从而消除目前在中国虐待儿童的行为难以准确适用刑法罪名的尴尬、被动局面。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教师虐童事件的出现除了会令教育界警醒,还或将有望推进中国刑法的立法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刑事立法上的发展趋势。
世界上没有万能的刑法,但世界上的刑法也无疑都是在民意的诉求与司法裁判间的博弈中逐渐完善的。民意无法左右司法,司法也确实不该被民意所绑架,但此次教师虐童事件所遭遇的民意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或许会成为中国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的一副强有力的催化剂,中国在虐童领域内的法律困境也或将因此事件而有所突破。中国的“虐待儿童罪”或许无法完全杜绝下一个“颜艳红”的出现,但毫无疑问的是,在未来,随着中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虐待儿童的行为除了要接受群众的“舆论审判”外,还必将面临最为公正而严厉的法律制裁!
(作者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