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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2.5引发空气质量之争
2012-04-25 15:02 作者:文/沈建华

应对措施不能一刀切

大气环境监测,包括PM2.5的检测首先是一项科学活动,科学活动还得科学地去做。首先二次征求意见稿所确定的目标与世界卫生组织过渡期第一阶段目标值相同。与国外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状况相比,中国确实存在较大差距。要实现这个标准,是有相当难度的。

对于现在许多官员和媒体说,“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的表述是不准确的。PM2.5是大气中一大类悬浮物的总括,既可能是固体微粒,也可能是细小液滴,直径并不一定非要“小于或等于2.5微米”,确切地讲是指其“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

 
环保部下发《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在2016年全国实施

其实,PM2.5是一个综合型的污染物,具有一次污染物和二次污染物的双重属性,是各类污染源排放出的污染物质,尤其是耗用化石燃料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各种有机污染物,包括挥发性有机物(VOC),都会转化构成PM2.5。因此需要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才能实施有效治理。PM2.5也是一种区域性污染物,必须推进区域之间的联防联控。

中国地域广阔,地形气候类型复杂多变,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仍有较大差异,面临的情况不一样,应对措施也不能一刀切。应该按照李克强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所说的那样:“鼓励各地根据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等分期实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

环境监测亟需法规

环境监测是科学问题、公共服务问题,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问题,应该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运作。世界上环保先进国家先后都建立了严密的法律框架,而中国2007年9月1日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39号令形式颁布的“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仅是一个系统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只“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

新版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曾于2009年4月由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函国务院各部委、各省市和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征求意见,然而两年多时间过去了,至今尚未见下文。环境监测是全社会的实践活动,其活动主体和影响所及绝不只是限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迫切需要一部能对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行为实施规范的法律,否则类似问题和争议还会不断发生。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市政协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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