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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微博监管
2012-02-15 14:09 作者:文/孙晓辉

微博,作为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从最初诞生于美国的Twitter(推特),再到以新浪微博为代表的中国微博服务网站,微博已经走进普通民众生活。

与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和普通网媒的网状传播不同,微博是一种“病毒式”裂变传播方式,由此带来的微博时代的双刃剑特性也逐渐显露。这其中,比较典型的如《中国新闻周刊》官方微博误发金庸去世的消息,引起轩然大波后导致该刊副总编辑引咎辞职的事件;而“碘盐防辐射”、“地铁迷魂抢劫”之类虚假消息,则引发了公众恐慌。美国《外交政策》杂志甚至将中国的微博称作“史上最佳谣言机器”。由此引发社会和政府关于加强微博监管的声音渐强。

近期,巨人网络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史玉柱通过微博批评中国人寿“虎视眈眈”欲控股民生银行,刺激民生银行股价在后两个交易日大涨,史玉柱旗下公司所持该行股份浮盈2.36亿元,同时也引发“借微博传播虚假信息影响股价”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微博第一案”的金山起诉360董事长周鸿祎名誉侵权案,北京海淀法院不久前一审判定,作为被告的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其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等事件,更是将微博监管的话题推上了风口浪尖。

中国互联网监管法规不健全,对微博的监管现状更是堪忧。

迄今,中国针对互联网监管的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但是该决定仅有7个条款,一千余字,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需要。而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在内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大多局限于网络监管的某一个点或方向上,无法将所有网络运营商及用户的不同形态的各式行为全部纳入监管范围,更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

包括工信、公安、工商、文化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相应网络内容、运营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虽有交集但依然不能形成包括微博在内的全覆盖式互联网监管体系。诸多规避法律的不当行为,以及游离于特定监管制度的擦边球行为,虽然引发争议不断,但仍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管和处理。

微博,从其诞生到如今迅猛发展,不过五六年时间,在中国现有互联网监管法规现状下,更无针对性的法律规范。

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是微博时代突出的负面问题。

除了微博上不断“爆料”的虚假消息外,微博侵权更日益成为微博时代突出的负面问题,侵权类型也趋于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犯隐私权,二是侵犯名誉权,三是侵犯商业秘密,四是涉嫌不正当竞争,五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指出的是,微博侵权行为并非微博独有,而是存在于整个互联网的“通病”。只是微博自身的传播特性,更多影响到侵权行为的发生数量和发展速度。

针对微博侵权行为,目前中国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制,主要通过《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调整。

尽管有着各种负面问题,但微博绝不是洪水猛兽,只是一个新兴的网络交流平台。正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山诉周鸿祎名誉侵权一案终审判决书中所述,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和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中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作者为北京西城区律师协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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