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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四省市获准试点自行发地方债 或埋下更大隐患
2011-10-21 18:11

 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获准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昨天,财政部公布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宣布试点省(市)发行的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两种。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方面介绍,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为加强对2011年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的指导,规范自行发债行为,该部制定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办法称,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制。2011年试点省(市)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办还本付息。

  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1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其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1年政府债券期限分为3年和5年,期限结构为3年债券发行额和5年债券发行额分别占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的50%。

  试点省(市)应当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试点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商应当是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20家。

  发行政府债券应当以新发国债发行利率及市场利率为定价基准,采用单一利率发债定价机制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发债定价机制包括承销和招标,具体发债定价机制由试点省(市)确定。

  其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登记、托管,债券发行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试点省(市)应当建立偿债保障机制,在规定时间将财政部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资金足额缴入中央财政专户。试点省(市)应当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省(市)财政厅(局、委)网站等媒体,及时披露本省(市)经济运行和财政收支状况等指标。试点省(市)在发债定价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分析

  离真正意义市政债有一定距离

  平安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石磊指出,从办法来看,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离真正意义上的市政债还有一定的距离。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行的债券,还本付息是由财政部代办的,和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债差别并不大。本次地方政府试点自行发债的规模,还须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地方政府发债融资还是会受制于中央政府。

  允许自行发债或埋下更大隐患

  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意味着什么?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昨天在其实名认证的微博上称:允许四省市发债,一方面说明了年内地方偿债压力的确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债风险已大降。但在地方政府举债约束机制未能健全的情况下再开新口子,则可能为未来埋下更大隐患;财政部“代办”偿付,也使市场无法正确评估信用风险。(转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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