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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婚姻法
2011-10-13 15:01 作者:杨航胜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其中婚前按揭买的房属个人财产、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等问题的解释引起众人质疑。

专家认为,有些人对《解释(三)》的规定存在误解。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不能机械地适用,更不能割裂开来。

与《物权法》、《合同法》不存在冲突

《解释(三)》的起草理念是,在适用《婚姻法》缺乏具体规定时,参照有关《物权法》、《合同法》等的规定精神,增加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统一全国相关案件的执法标准。

目前中国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婚姻法》和《继承法》,而《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婚姻法》对家庭财产关系的规定相对简单和原则,而《物权法》在关于公民个人财产权和共同财产权方面的规定,都比《婚姻法》的规定更为详尽和具体。《婚姻法》与《物权法》同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应与《物权法》、《合同法》中的基本规则保持一致。这次《解释(三)》正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规则在审判实务中的体现,目的是为了达成《物权法》和《婚姻法》之间的有效贯通。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第2条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并不属于交易关系,当然不应受以调整交易关系为己任的《合同法》调整,例如离婚协议应由《婚姻法》调整,一方违反该协议,另一方亦不得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解释(三)》有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规定,也是因为《婚姻法》缺乏具体的规定,而依照《合同法》赠与一章的有关规定精神处理比较公平。

不同角度强化保护妇女权益

根据《解释(三)》第7条和第10条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买房另一方没份,婚前一方贷款买房另一方没份。有观点认为,目前中国的婚姻家庭结构中,“男强女弱”的现实并未改变,表现在房产上就是婚后男方父母给儿子买房的居多,婚前男方申请贷款买房的居多。

《解释(三)》似乎忽略了客观存在的男女差别,只倾向于保护男方利益而没有顾及女方利益的保护。还有人认为,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女方装修,离婚时房产升值,女方净身出户,这种结果很不公平。

其实, 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了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同时专门规定了离婚时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体现了对妇女的法律保护。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强调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规定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生活中多数是丈夫一方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办公司等,这样规定显然有利于保护妻子一方的利益。

《解释(三)》并没有削弱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是从不同角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比如关于生育权纠纷的规定,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明确规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条款,实际上也是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关于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规定,并没有区分男方和女方,实践中女方买房的也不少见。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女方如果不是婚前贷款买房,至少可以分得该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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