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有的法律规定,个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要造成侵害后果的才予以追究。对于绝大多数受“骚扰”的人来说,受侵害的后果并不是很明显,也很难追究。杨航胜说,个人数据的无法规保护状态,使一些企业及个人利用非正常渠道获得个人信息,兜售商品,扰乱公民日常生活、破坏商业道德与秩序。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盗取的个人身份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加快立法步伐
谈到如何避免个人信息被泄露,杨航胜说,一方面在涉及个人信息对外披露时都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个人信息的不必要外传,如网站注册、商家促销、会员登记、问卷调查等场合要慎重决定是否填写、填写到什么程度;另一方面在个人信息被不当利用时要注意及时取证、采取合适的维权手段。在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取证是一个难点,甚至找到侵权人都比较困难,遭遇侵权后,还要注意采取适当的维权方式,如民事诉讼、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处罚,甚至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等。
中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杨航胜说,此条规定增加了新的罪名,是中国刑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身权利的一个重大突破。
杨航胜认为,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步伐,从而构建中国全方位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让侵权者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普法教育,提高整个国民的相应权利及责任意识。
链 接:
发达国家怎样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美国:法律保护技术规范
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隐私权法》,这是美国保障公民个人信息的最重要的基本法律。之后,又有《财务隐私权法》、《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权法》等不断补充进来。此外,美国各州还制定了一些保护本州公民隐私的细化法律。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也不断出台新法、“升级”旧法,以保护公民隐私。
德国:走在世界前列
早在1970年德国黑森州就颁布了德国首部地方性《数据保护法》,从而在全球开辟了一个新的立法领域。《联邦数据保护法》和《州数据保护法》在1977年和1981年先后出台。1983年,德国立法机构全面修订了《数据保护法》。为适应时代变化,德国又于2001年和2006年根据欧盟的新规定两度修订《联邦数据保护法》。
英国:疏于管理案件频发
1984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数据保护法》,并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此后,英国陆续通过了《调查权法》、《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一系列旨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此外,英国贸工部和计算机协会还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安全认证计划,得到了全球主要软件商的承认。
尽管如此,近来频繁发生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仍让民众对政府的信息安全系统产生怀疑。专家认为,英国政府长期以来一直将信息安全保护工作的重点放在建立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方面,对其他方面的风险关注较少,以至于公民个人信息遗失事件频发。
日本:小处着眼提高意识
2005年4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日本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法律。根据这一法律,日本国家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和地方公共团体还制定了多项法律和条例,为个人信息保护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在健全法律的同时,日本政府同样注重提高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经过几年的宣传和普及教育,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已渗透到日本人的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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