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举行第一次谈判
1990年第45届联合国大会于12月21日审议了《第二次气候大会宣言》, 并做出了相应的决议,即45/212号决议:“为人类的现在和未来保护气候”,该决议还决定设立“气候变化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就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行谈判。这是联合国大会就气候变化问题第一次做出的决议。谈判委员会是联合国设立和直接领导的, 公约的名称及目标也是由联合国确定的。
既然谈判是联合国组织的政府间谈判, 各国的谈判代表多由外交部的官员承担, 经与外交部商量,由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孙林任代表团团长,并将此谈判作为他们的一项重点工作。应他们的要求, 我参加了该项谈判的全过程。此外,外交部还要求, 环保局、能源部、计委、科委的有关领导也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谈判。
第一次谈判是应美国政府之邀于1991年2月在华盛顿举行的。整个公约谈判前后共进行五轮六次,每次谈判约十个工作日,我参与了其中的五次,谈判开始时有60多个国家参加,最后,有130多个国家800多人参加。谈判于1992年5月9日结束。
谈判的目标是制定一项保护气候, 实际是抑制气候过快变暖的国际公约。具体地说,就是要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但是减少排放是个长期过程, 不可能一次就把几十年的任务规定下来。因此, 只能制定一项框架公约, 提出减少排放的目标、原则和步骤,而每个阶段的减排任务, 则由公约的附件—“议定书”来做具体的规定。框架公约是长期的,而议定书可以每隔若干年签订一个或更新一次,甚至可以同时有多个议定书。这在谈判一开始就是明确的。
谈判过程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各国都在为自身的利益而争论。几百人的谈判进行起来很困难,常常为了一段文字,一句话或几个字而争论一两个小时,甚至几个小时,会议有时不得不通宵达旦。
西欧国家对减排要求最为积极。他们这些国家的能源消耗量已经基本稳定。如法国60%是靠核电,瑞士90%以上是靠水电。减少排放对他们的经济影响不大,而环境却能得到改善。他们要求到2000-2005年全球的排放量能稳定在1990年的水平。其次积极支持减排的是海岛国家,特别是太平洋上的小岛国,他们本身排放量很小,但很怕气候变暖后海平面升高,而国土不保,甚至沉入海中。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是能源消耗大国,人均排放量很大,而核能所占的比重又相对比较小,减少排放对他们经济影响很大,他们是竭力反对减排的。中东各产油国如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伊拉克等也是反对减排的,因为减排就意味着减少他们的能源出口量,就要大大削弱他们的财源。中国和印度被认为是排放大国,而且排放量增长很快,但又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人均排放量很小,要减少排放就等于限制他们的经济发展。其它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问题。
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谈判中共有二十个代表团提出了公约全文的建议草案,其中包括我国代表团提出的公约全文的建议案文。在谈判中,我们还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七十七国集团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积极的建议和修改。因而,中国代表团被认为是谈判中的重要一方和不可忽视的力量。
在公约的最后文本中引入人均排放概念是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而取得的结果。如在公约正式文本前言的第三小段:‘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温室气体的排放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仍然相对较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排放中所占份额将会增加,以满足要求其社会和发展的需要’。
还有一段文字也很重要。在第三条,第一款的原意是:“过去和当前大气中所增加的温室气体主要源自发达国家,他们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主要责任,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于这一原则,经过辩论,发达国家口头上并不否认,但在文字上不愿写得那么明确。经过斗争和妥协,最后写成了:“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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