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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表达
2010年 第八期 读者表达
2010-08-11 10:37

收视率造假与公信力危机

[河南◇周士君]

据《人民日报》7月1日报道,收视率造假以其低廉的代价、隐秘且难以查证的造假方式,以及惩戒机制缺失的行业背景,正成为个别地方卫视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克敌制胜的“幕后法宝”。

收视率乃全球电视行业中的“通用货币”,由市场普遍认可的某家调查机构提供数据,既有利于行业标准的统一,更利于媒体自身管理的规范化。中国收视率调查过程缺乏来自第三方的监督与相应管理惩戒机制,使得收视率造假的风险成本极低。某些卫视人操控调查机构的样本户,以达到其“改写”收视率数据的目的。

收视率造假或将压垮媒体自身公共权威,轰然坍塌的则是媒体公信力。当越来越多的受众发现媒体也公然造假时,其曾经强大的公信力也将递减。要知道,中国媒体大都为官方媒体,一度以其被公众广泛认可的公信力,左右并影响着大众的社会生活。然而,如今的媒体却通过收视率造假自毁其清誉与面容。于是,媒体自身对知识和信息的片面传播,以及功利而伪劣的日常运作,都将在受众面前自动现形,公众不再对其大量似是而非的信息盲听盲信,同时也对其客观公正的权威报道半信半疑。

孔子有言:“民无信不立。”媒体经济归根结底属一种公信力经济,故媒体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立信载体,一旦遭遇诚信危机,便很难承担其靠权威信息发布消弭误会的社会重任了。毕竟新闻媒体只有具有了公信力,才拥有其权威性,方能在公众中立言。不然,靠收视率造假等短期行为赢得的一时繁茂,除葬送掉其自身的公信力之外,还将会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令天下受众面对茫茫资讯而无所适从。

 

奖励廉政,精神胜于物质

[北京◇杨振威]

7月1日起,广东省江门市将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这种制度类似住房公积金制,是在一定时期内,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如个人没有发生违纪,即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南方日报》6月29日)

笔者实在难以看好这种以钱买廉的老路子!公务员本身就该把廉政当作对自己的基本要求,廉洁奉公是公务员起码的职业道德,怎么能因为廉政,政府还要出钱奖励?

虽然江门的“廉政公积金”办法采取自愿原则,经济困难者或者觉得没必要的公务员可以不参与,但相信更多公务员都不会放弃这块蛋糕,财政每年为此投入巨款也是不争的事实。

其实,奖励干部廉洁,荣誉比金钱更重要,精神比物质更实惠。笔者建议,对廉政的公务员可以奖励,但应以精神奖励为主。

 

8万亿不算富,更应拧紧开支“阀门”

[江苏◇武 洁]

有预测认为,2010年中国财政收入总额可达到8万亿元。财政部专家称,中央财政赤字和地方债务占GDP相当比重,因此中国政府的财政还谈不上富裕。(新华网6月30日)

假如一个家庭的债务比收入还多,入不敷出,当然难言富裕。家如此,国亦然。中国的财政收入总额有望达到8万亿元之巨,按绝对数额将坐上全球第二的交椅。而按照财政部专家的说法,中央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在3%以内,累计国债余额占GDP比重在20%左右,地方政府也有大量显性和隐性债务。连宽裕都算不上,富裕当然更是无从谈起。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还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既然如此,见到8万亿,便得出国富民穷的推论,看来不过是一种想当然式的误读。

究竟富不富,当然不能只看收入,不看负债。不仅如此,同样的家庭收入,对于3人的小家庭和10人的大家庭来说,当然不能简单地划上等号。从这个角度来看,仅仅从收入的绝对额来判断财政的贫富,的确有失偏颇。既然中国是有着如此众多人口的“大家庭”,而且又处于发展期,财政开支当然不是个小数目。在赤字和债务面前,8万亿也可能捉襟见肘。

基于上述观点,对于财政收入8万亿,的确不必过度渲染,当赤字与负债占GDP相当比重时,更应拧紧开支“阀门”,恐怕才是当务之急。

 

网店征税会不会成网上“城管”?

[江苏◇吴 江]

北京市宣武区国税局工作人员透露,根据现行政策,经营性企业在网上交易时,根据交易类型,需要缴4%或17%的增值税,但这是否会作为今后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目前还尚无定论。未来不排除向个人网店全面征税的可能,至于征收何种税种,现在还难以确定。(《新京报》7月1日)

网店的形式毕竟多种多样,是不是所有的个人网店都是盈利性的商家,对网店的征税又应该遵循怎样的标准,其中不乏争议,要想做出明确的判断也并非易事。事实上,在网店该不该征税这件事上,国外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以美国来说,为了判断某人的网上销售是否属于商业活动,美国国内税收署列出了多达九项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是否依靠该项收入、是否以商业化的方式行事、是否投入了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到该活动中等。不过,即便是这些指标也依旧显得模糊,难以判断。

尽管对个人网店的征税标准尚无定论,但网店“实名制”背后的税收动机,至此其实已彰显无疑。但是,B2B、B2C、C2C(B为商家,C为消费者)这些概念,就连电子商务专家恐怕也很难给出明确区分,究竟是B还是C,很多时候更是“雄兔脚扑簌,雌兔眼迷离”。正如一位网店卖家所担心的,他们的网店有的出于乐趣,有的出于互利,经营方式与街头摊贩类似;网店征税对于他们而言,无异于是砸摊子的网络“城管”。既然如此,防止不必要的误伤,确保网络共享的生态不被破坏,无疑应成为网店征税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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