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农村人口的教育程度也得到很大的提高。建国初期,80%以上的农村居民为文盲,经过几十年的努力,2000年时中国的文盲率下降到9%,达到发展中国家的领先水平,其中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达到7.6年。农村人口教育程度的提高,增加了他们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愿望,他们对于政治生活的理解也更加深刻。此外,一些地区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而代之以居民户口,这为实行同比例选举提供了可操作的基础。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委员张春生指出,选举的平等性包含两层涵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相同数量的选民选举相同数量的代表。同票同权的实现,将会极大地增强农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不断修订的《选举法》
选举法是中国修订得比较频繁的法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指出,选举法的不断修订,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的加快和社会转型的具体特点有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急需法律上给出明晰的界定。
1979年,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之后进行了四次修改。1979年的修改,改变了人大代表一直实行等额选举的局面,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都应实行差额选举。同时,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数量不超过3500名。
1982年修订后的选举法对推荐代表候选人和补选代表的细节进行了规定。在人大代表选举的城乡人口比例方面,增加规定“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1986年选举法的修订,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取消了预选的规定。
1995年的选举法修订完善了人大代表的罢免和辞职程序。同时,规定将原来全国和省、自治区两级人大中城乡人口比例统一修改为4∶1。
2004年的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恢复了预选;加大对破坏选举制裁的力度等。
“这些修改,从方方面面完善了我国的选举制度,以不同形式推动了选举制度的改革,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韩大元院长说。
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对选举法修正草案进行说明时说。
更加平等和透明
王兆国副委员长指出,此次选举法修订体现了三个原则: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乡镇的民主选举
对于修订中所体现的地区平等的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许安标指出,首先,中国幅员辽阔,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港、澳、台和解放军代表团),会有不同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省级行政区都应有一部分相同数量的代表。其次,31个省级行政区,无论面积大小、人口多少、经济发达与否,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全国人大中都应有同等的表决权。第三,设定代表的名额基数,可以确保人口较少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名额反映本地区的意见,可以减小代表名额分配的总体变动幅度。
针对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数量偏少的情况,此次修订还明确规定要增加来自基层代表的人数。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认为,这将有利于在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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