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


如何看待两岸之间的“让利”问题


2013-04-17 14:36:30     作者: 王建民    字号: T|T    来源:

海峡两岸经贸往来合作或经济协议的签署,像国际社会一般的经贸合作一样,互惠互利、实现双赢是基本原则,是共同遵守的规则,若无互惠互利,则合作协议难以签署,合作难以进行。但海峡两岸经贸合作有其特殊性,是一个尚未统一的国家内部两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合作,而且在经济规模上“台湾小,大陆大”,在遵守与体现“互惠互利”原则的同时,大陆考虑到台湾的经济困难与实际需要,在ECFA签署过程中明确提出了适当对台“让利”的主张,“让利”成为两岸经贸合作中一个新概念、新议题。

事实上,多年来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中,不论是ECFA的签署或其他经贸合作事项的协商或协议签署,大陆一直尽可能地照顾台湾方面的利益诉求与主张,一直在被动或主动的“让利”,以展现诚意与善意,促进了两岸经贸关系的发展。

不过,台湾方面有人对大陆的“让利”却颇有微词,强调大陆“让利”最好“只做不说”,似乎要大陆可以“让利”但却不能讲,更不能宣传,看似不符情理,却道出了台湾社会对大陆的复杂心态:既想要利,却不能伤了台湾人的面子,毕竟长期以来台湾经济发展好于大陆,人民生活水平高于大陆,但如今台湾经济实力不再,经济发展困难增大,工资收入停滞不前,与正在迅速发展的大陆经济差距日益扩大,大陆的主动“让利”自然让台湾许多人感到没面子。

特别是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持续、广泛发展,两岸经贸合作逐步进入所谓的“深水区”,两岸经济协商的困难增加,于是台湾方面认为ECFA后续协商与其他经贸往来,大陆不再“让利”。但事实并非如此,大陆在“两家一家、同属中华民族经济”的思维下,持续对台“让利”,甚至处处“让利”。如在两岸金融往来中,台湾对大陆的开放有限,大陆对台开放力度与范围更多、更大。

相反,台湾方面对大陆的市场开放有限,进展缓慢,管制过多,不愿“让利”,而且不断强调“要利”。在两岸经贸合作与谈判中,大陆从台湾方面争取的只是WTO成员的基本待遇,而台湾从大陆争取的则是“超WTO待遇”,而且两岸经贸合作基本上是按这一模式进行的,这是大陆对台湾的“最大让利”。

但台湾不对大陆“让利”,而且不论是贸易进口还是大陆对台投资,均有许多不公平的歧视政策与做法。目前台湾对几乎所有的贸易伙伴开放了95%以上的产品进口,但对大陆仍有2000多项产品管制进口,而对大陆企业在台投资则限制更严。台财经官员多次公开表示在两岸经贸合作谈判中“要多要少给”。在不久前两岸经合会第四次例行会议上,大陆海协会副会长郑立中呼吁台湾减少对陆资限制,而台海基会副董事长兼秘书长高孔廉则表示,大陆实施“进口替代”政策,使过去两岸垂直分工的互利逐渐形成竞争大于合作,甚至部分产业形成重复投资,恶性竞争,要求两岸间签订的各项经济协议,“条件必须优于大陆与日、韩签订的自由贸易协议”(FTA)。台湾官员这种盛气凌人与公开要价要利的做法有点过分。两岸产业分工是自然形成的,产业竞争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不是大陆经济政策造成的,台湾也不能要求两岸永远实现垂直分工,更不能要大陆经济停止发展,以便让台湾经济处于优势地位或产业上游,以维持所谓的两岸的垂直分工。这一立场反映了台湾方面对两岸经济合作强烈的“自私自利”与“只要不给”的心态,是非常不合适的。

两岸签署经济协议,目的是要实现互惠互利、实现共同发展与共赢双赢,而不是让一方得利、不让另一方发展,更不能将两岸经济协议的安排、优惠措施与大陆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的协议相提并论。台湾方面的心态需要调整,需要以更大的格局,更开放的思维,正确看待与处理两岸经贸合作与协议的签署,需要在互惠互利、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推进,以实现双赢与共同发展,切莫将大陆的“让利”与台湾的“要利”作为提前条件甚至合理化,更不能要挟大陆。大陆基于民族大义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大局,在两岸经济合作与相关协议签署中,会充分照顾台湾方面的关切,会在可能的条件下地继续对台“让利”,出台惠台政策与措施。

王建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客座教授

中国改革开放论坛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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