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


“刑不上大夫”的误读


2013-12-06 17:03:29     作者: 李荣胜    字号: T|T    来源:

2013年7月下旬,在对一则犯罪高官被提起公诉的新闻评论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法律,都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谁都不能心存‘刑不上大夫’的侥幸。”

这段话里使用了一句古语:“刑不上大夫。”这句古语在这里的意思是十分明确的:即大夫(指仅次于国君的官吏)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这句儒家古语已经被这样引用了半个多世纪,激起无数现代人对儒家的讨厌与憎恶。因为这句古语在20世纪60年代的文化大革命中,曾以“评法批儒”的形式,进行了彻底批判,说这句古语是没落的儒家反对革新的法家的一大罪证,并且这句古语还为2000多年封建社会包庇贪官污吏提供了“理论基础”。这完全是对这句古语的误解、误读、误批,在学国学热潮的今天,应该正本清源了。

“刑不上大夫”一语,出自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中的《礼记·曲礼》。原文是两句话:“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按照2001年中华书局出版的《礼记译解》是这样译解的:“刑罚的执行不上达大夫,受过刑罚的人是不能在国君左右供职的。”

应该说这样的字面解释是准确的,无可争议的。但问题就出在这里。这种单纯的字面解释,被2000多年后的批判者和使用者们作为认识儒家法治观点的唯一结论和证据了,而且还仅仅使用了前半句—“刑不上大夫”。批判者和使用者们的这种只取字面解释的做法遮避了2000多年前的社会执法状况,遮避了2000多年前关于大夫犯罪规定的文献,从而造成了对儒家全面法治观点的断章取义和偏颇理解。

众所周知,《礼记》这部经典是儒家学者解读《周礼》、《仪礼》的文章汇编(《周礼》、《仪礼》成书于春秋早期,而《礼记》成书于战国中晚期),成书的时间比《周礼》、《仪礼》晚了几百年。在《礼记》中出现“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既是对当时社会执法现状的一种概括和总结,也是对上古执法文献的一种诠释和告诫。

中华民族推行法制,执行“五刑”,可以追溯到夏、商、周以前。据文献记载,夏朝制定了3000条犯罪科目,到周朝仍有2500条犯罪科目,并由这些科目来确定执行“五刑”中的哪种刑罚。尽管周朝有2500条刑科,但大夫以上的官吏无刑科,也就是载有2500条犯罪条款的《刑书》中,没有大夫犯罪的条款。没有条款,当然按《刑书》执行刑罚就不能上达大夫了。这就是《礼记》中说的“刑不上大夫”的本意。应该说,儒家用“刑不上大夫”概括和诠释这种历史现象,无可厚非。

那么,大夫犯罪怎么办呢?是不是就没有刑罚处置了呢?不是的。按《周礼》的规定,大夫“犯罪致杀、放者,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意思是说:“大夫犯罪是该杀头还是该流放,要在‘八议’中确定,处罚的轻重不写在《刑书》里。”了解了《周礼》的这条规定,我们对“刑不上大夫”应该这样解释才更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即“《刑书》中2500条刑科的执行不上达大夫”。当然,如果我们进一步了解了“八议”的内容,也就不会产生“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的误解与误读了。

《周礼》对“八议”的内容有十分详细的界定。“八议”按今天的说法,是指国君在朝中召集众臣,对八种人的犯罪议定如何处罚的会议或商议。是哪八种人呢?一曰“议亲”,就是国君的宗室亲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皇亲国戚”;二曰“议故”,就是国君的故旧友朋;三曰“议贤”,就是朝中很有贤德的人;四曰“议能”,是指身怀精湛技艺的人;五曰“议功”,是指曾经为国家建立过功勋的人;六曰“议贵”,是指官爵在大夫以上的朝臣贵族等人(这一议,正是针对“刑不上大夫”而议);七曰“议勤”,是勤勤恳恳忧国勤政的人;八曰“议宾”,是指朝中大臣的子孙中,不世袭爵位再作朝廷官员的人。从这单独的议定犯罪的八种人中,我们不难发现,几乎涵盖了朝廷中除国君之外的所有人。也就是说在《周礼》的规定中,犯罪则必须处罚,没有任何人可以例外。只是由于对这八种人的处罚治罪没有写进《刑书》里,才有了《礼记》中“刑不上大夫”的诠释而已。

《周礼》中还有这样的规定:“士尸肆诸市,大夫尸肆诸朝。”这是专门讲执法行刑地点的规定,意思是说:“士(指有知识的人及朝廷中大夫以下的官吏)行刑后可以曝尸于街市,大夫行刑后曝尸于朝廷。”大家知道,在古代中国社会行刑多在街市,招人围观,行刑后曝尸3天,意在震慑犯罪,警示天下,有杀一儆百之意;而大夫犯罪行刑则不在街市,而在朝廷内,这是一种区别对待。但仍极为明确地传达给我们一个信息:大夫这一级的官员是有刑法处置的,而且规定了处罚的地点,绝不是今天人们理解的“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

我们以司马迁为例,司马迁在汉武帝朝中子承父业,做了太史公,应当算是相当于大夫官爵的朝中重臣。因为他为降将游说而触犯国法(后来史实证明是一个冤案),本应处死,为了完成《史记》,他接受了“吏议”(即前文讲的“八议”),被处以宫刑。当然,司马迁在这样巨大的屈辱中,完成了中国历史的鸿篇巨制《史记》,受到世人敬仰。

前文提及的《报任安书》,就是司马迁在获刑之后,写给好友任安的一封书信。信中倾诉了他饱受宫刑的耻辱,表明了他要完成《史记》的坚强意志。也正是在这封信中,司马迁列举了在他之前的一系列获刑之人:从周文王、楚大夫屈原,到秦丞相李斯、淮阴侯韩信、绛侯周勃、魏其侯窦婴等等,他说,这些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但他们的犯罪,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制裁。

在司马迁之后,从汉朝到清朝,我们还可以举一长串官至大夫以上而被刑罚制裁的名单,这里就不一一排列了。可以这样说,在中国封建社会2000多年的历程里,从没有哪个朝代是按着今人误读“刑不上大夫”的观点治理国家的。也许正因为如此,千百年来民间就流传着这样的俗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无论从古老的历史文献中,还是从几千年中国古代社会进程中,都十分清晰地告诉我们“刑不上大夫”绝不能误解为“大夫犯了罪不受刑罚制裁”。如果我们再把“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这两句话联系起来解读,就会获得更加明确的认识:这两句话除了我们前面分析过的,对士人(指古代有知识的人,低级别的官吏)是勉励;对大夫这样的重臣是区别对待而外;对君王则是一种告诫。这两句话告诫了君王什么呢?其一是君王身旁不能有获刑的人供职,免得受其谋害,因为历史上有过这样的惨痛教训;其二是君王身旁不得有获刑的人任职,应该举贤任德,以广聚德才兼备之士治理国家;其三是君王身旁不准有获刑的人存在,用“八议”执法将犯罪的达官显贵清理出朝廷,以彰显君王的政治清明。由此看来,在《礼记》中出现“刑不上大夫,刑人不在君侧”,是在向君王陈述治国之道。

当我们做了上面这些还原历史本来面目的工作之后,对“刑不上大夫”半个多世纪的误读,到今天应该终结了。

作者历任中国青年出版社编辑,作家出版社编辑、副社长、副编审,中国现代文学馆常务副馆长,中国作协第六、七届全委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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