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


一字之差的跨越——中国法治之路回眸


2014-11-04 17:00:32     作者: 华 兹    字号: T|T    来源:

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轨迹来看,一字之差,理念提升,跨越65载。

从“人治”到“法制”

新中国的法治历程,首先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5年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被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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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之后的20多年里,中国的法制建设在探索中屡遭挫折。1978年11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有一句著名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著名法学家、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说:“当时十一届三中全会即将召开,人心思法、人心思定、人心思治的情绪是很强烈的。大家开始突破理论禁区,以前不允许谈的问题现在可以讨论了。我想一个新的时代开始了,法学的春天到来了……”。

“每天都有振奋人心的消息传来。”如李步云一样,王家福,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前所长在这个严寒的冬天,同样感受到春天的气息。

1978年12月18日,被誉为中国历史进程中重大转折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解放思想,改革开放的历史抉择,开启了春天的大门。中国的法治建设终于迎来了春天。

李步云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是“现代中国依法治国历史进程的起点”。邓小平同志为依法治国思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认为,一个国家能否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因素与条件是,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而有权威的法律与制度。他的回答是后者。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是新时期法制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尽快制定一批法律,“有比没有好”,把立法工作放在第一位。由此直接催生了大规模的“立法潮”。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或修订了《地方组织法》、《选举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在民主法制化方面迈出重要步伐。

那是中国的思想开始波澜壮阔的解放的时期。要“法治”还是要“人治”,在上世纪70年代末的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李步云说。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法学界学者发表大量呼唤法治的著述,对法治思想的传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治”的种子在1978年开始埋下。这一年,两篇《人民日报》上的文章开始了法学界的思想解放—一篇是李步云撰写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另一篇则是乔伟撰写的《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

1979年9月,李步云又和法学家王德祥、陈春龙撰写《论以法治国》。这篇文章,被后来的法学界普遍认为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

1979年下半年,法学家刘海年、李步云和王家福应邀参加了中央64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起草工作。文件明确提出了法治的命题。1980年11月,三人又撰写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里程碑》一文,作为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发表于1980年12月22日人民日报头版。文章发表后,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反响。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树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此后,《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破产法》等一批基础法律的通过,更是在民事、行政、商事等方面共同构筑起了中国法治的框架,使改革开放逐渐“有法可依”。2011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2014月4月,中国共有现行有效法律242部,同时有68部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列入了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经历了此前“打地基”、“架梁柱”式的基础框架立法过程之后,现在的立法与修订,更加注重食品安全、教育、环保等社会高度关注的立法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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