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值得纪念的人——孙志刚。”这是一个27岁怀揣鲜活理想却殁于残酷现实的大学生的墓志铭。就在十年前初春3月的一个晚上,刚刚应聘到广州一家服装公司任平面设计师的孙志刚独自出门买烟,因没有随身携带有效证件被警察带走,最后在收容所里被收容人员救治站的护工和8名被收容人员殴打致死。
“孙志刚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发了巨大的反响。当地司法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组,最终涉嫌故意殴打孙志刚致死的12名被告及涉嫌渎职犯罪的6名被告,被处死刑及有期徒刑,相关部门负责人受处分。
之后,对收容审查制度的质疑声并没有因相关人员的处分而减小。孙志刚的悲剧发生3个月后,国务院宣布废止已存在20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公布施行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法于200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从“遣送办法”到“救助办法”,字面的背后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人权的肯定。媒体评论:“孙志刚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象征公民权利的符号。”因孙志刚事件的推动,收容遣送站成为了历史。
十六大以来,“中国步入人权发展最好的时期之一”。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提到了空前的高度;在行动上朝维护人权、加强公民权利的方向迈步前行,作出了一系列有利维护公民权利的决策,反映了推动人权保障发展的决心。
里程碑:从禁区到“入宪”
保障人权的方法手段涉及方方面面,不一而足。而其中的法治保障,因其具有定型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而显得特别重要和不可替代。
在1999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入宪法之后,“人权入宪”提上日程。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赞成票获得通过,全场报以长时间的热烈鼓掌。正是该宪法修正案第14条,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写入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人权事业的突破性飞跃。曾经“人权”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也将人权问题视为禁区。这个禁区是在后30年才逐渐打破的。就在人权入宪半年后,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决定,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人权入宪无疑指明了法律的未来走向,法律的权利本位特点得到了加强。时任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的林伯承认为,人权入宪必将给中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带来深刻变化,其中之一就是我国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随着人权入宪,相关法律必然要作相应的调整和完善。同时,还要增加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其次,今后全社会将从维护、贯彻根本大法的高度,更为积极地妥善处理农民增收、拖欠农民工工资、职工再就业等社会焦点、热点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求是》杂志上发表题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文章,文中写道:“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继续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努力实现社会主义制度所要求的人权目标,是国家和人民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今后人权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