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后的新问题
2013年的“十一”黄金周,让《旅游法》接受了一次“大考”。随着“香格里拉一日游”、“庐山天价门票”等旅游收费乱象被媒体曝光,旅游过程中的不良问题也有所有暴露。在肯定《旅游法》实施带来好现象的同时,也要正视其实施以来暴露的种种问题。
以前参团旅游,很多旅行社热衷于安排游客参加各种自费项目而受到游客诟病。但在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却出现了游客要求导游安排自费项目被拒的情况。
四川成都海外旅游公司总经理管河玉的担心,可能代表了大多数旅行社的态度:“客人是签了字,但是我们也担心客人如果玩得不高兴,完全可以通过这个事来投诉我们……我们也只有消极对待,完全按照协议上的行程来,不想担这个风险”。
“现在我们是弱势群体,一旦客人回国后投诉旅程中存在诱导消费,团费十有八九就飞了。”北京春秋旅行社一名负责境外游的导游表示。
对此,四川省旅游局执法总队长杨铭表示,按照《旅游法》第35条的规定,如果是客人自愿,旅行社可以安排增加自费项目和大众化的购物项目,但增加的内容属于是合同变更,双方要签字认可,“双方签了字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客人认为自己是被诱骗或违背意愿签的字,要提供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举证才行”。
此外,在《旅游法》实施后,旅行社为防止一不小心触及高压线,将购物项目“一刀切”。如果不是全团所有参团人员签字画押确认主动要求购物,导游则不敢带团进购物店。游客们发现本该在购物点购买礼物回去现在却不知去哪里买了,询问导游推荐几家当地价格实惠、商品多样的商店,却被导游断然拒绝,理由是《旅游法》不准进购物点,说了怕被误会。收到这样的回馈,游客们感慨这也太歪解《旅游法》的内容了吧。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只是要求不准强迫购物,不得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不要歪曲《旅游法》,将购物一棍子打死,连提都不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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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出台历程
1982年,国家旅游局最早提出制定旅游法;
1985年,国家旅游局将旅游法草稿提交国务院;同年,国务院颁布第一个旅游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旅游法被列入立法计划;
1991年,旅游法再度被列入立法计划但被搁置;
1995年,海南省批准《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成为中国第一个地方性旅游法规;
2009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发布,《旅游法》起草工作再次启动;
2012年,《旅游法(草案)》问世;
2013年4月23日,《旅游法》获得通过;
2013年10月1日,《旅游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