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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向欧盟面临内外部制约因素


2014-01-06 15:48:08     作者: 姚铃    字号: T|T    来源:

中国企业在掌握市场信息能力方面的不足

中国企业开展大规模海外投资的时间较短,普遍经验不足,这也是赴欧盟投资的大多数中国企业面临的直接制约因素。特别是目前欧洲国家较少专门面向中国企业的投资网站,为中国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的投资机构不多,中国企业了解当地市场的渠道有限。由于无法及时掌握投资东道国的相关投资政策、信息变化以及当地急需的投资项目,企业往往觉得在欧洲国家投资无门;遇到市场变化时,往往缺乏应对能力,甚至影响企业在当地的经营。

此外,中国企业在欧盟当地没有建立营销网络,或者未聘请熟悉情况的咨询公司或律师等,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较大风险。如2002年,中国家电企业TCL收购德国施耐德电子公司,希望籍此打入德国市场及欧盟市场。但由于对德国市场、当地产业和劳工法律调研不充分,低估了相关商业风险,最终因人工成本过高、产品利润过低导致持续亏损而不得不关闭所收购企业,蒙受了较大损失。

多双边制度的不完善使中国对欧投资在法律层面遭到歧视

向外看,在对欧盟投资的所有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受到的限制最多,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欧盟层面的制约,另一方面是来自欧盟各成员国层面的制约。

第一,中欧双边投资安排仍有待完善。根据《里斯本条约》的规定,欧盟将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正式纳入共同贸易政策范畴,将与非欧盟的第三国签订投资协定的权力收归欧盟,由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同第三国进行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同时,考虑到历史和现实因素,欧盟制订了一些过渡性安排,允许成员国与非欧盟第三国已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具体到中欧投资保护的制度安排,一是中国与欧盟27个成员国中的26个已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2013年7月1日克罗地亚成为欧盟第28个成员国),且仍然有效。但由于历史原因,协定侧重于对欧盟国家来华直接投资的保护和促进,涉及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内容相对较少,随着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迅速增加,原有协定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二是中国与欧盟虽就商签双边投资协定达成共识,但有关谈判仍在准备之中,尚未启动。考虑到中、欧市场开放程度等方面差异以及双方期待的不同,最终签署协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全球尚未形成统一的投资制度。众所周知,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全球性货物贸易已经基本实现自由化,服务贸易开放也取得较大进展。但在跨国投资领域,由于其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边境内部开展经济活动,涉及实体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主权和经济安全,同时由于发达经济体和发展中经济体无法在投资市场开放和放松管制方面达成共识,因而至今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没有建立统一的多边投资安排,以推进投资自由化。这也使相关经济体得以依靠国内法,根据自身需要对外来投资进行管理或限制。

从欧盟情况看,其在现行的诸多条约、对外签署的国际协定中,都明确指出来自非欧盟成员的投资和相关人员流动不能享受成员国的待遇。即所有来自欧盟和欧洲自贸联盟之外(冰岛、瑞士、挪威、列支敦士登)的外国投资,都在准入前国民待遇上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而与欧盟或欧盟成员国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则可享受仅次于欧盟成员国的市场准入待遇。考虑到当前除中国、俄罗斯外,欧盟已将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纳入自贸区战略范畴内,因而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欧盟针对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直接投资的限制,其主要对象很可能只有中国。

2.欧盟复杂心态及制度差异给中国企业对欧投资造成新障碍

第一,欧盟强调中方所谓“不公平竞争”,对华经贸政策趋向强硬。为尽快摆脱危机、实现增长,欧盟日益重视开拓国际市场,经贸政策重点转向“公平竞争”。2010年11月,欧盟公布新的5年贸易政策文件,进一步突出了其对华经贸政策“强硬”的一面。该文件把要求中国扩大市场开放、减少准入障碍作为未来贸易政策的重点目标,其中特别强调“公平竞争”问题,提出“对等开放市场”的观点。中国企业对欧投资所面临的经贸政策环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第二,欧盟部分政界人士和民众对中国资本心存疑虑。欧债危机发生后,欧盟及其成员国对于来自中国资金的心态复杂。一方面,中国企业的投资有助于摆脱危机、创造就业,欧盟国家总体上持欢迎态度;另一方面,其又担心中国企业通过投资并购获取核心技术、品牌和国际化经验,使欧盟企业在国际市场丧失领军地位、沦为二流。因此近年来受舆论渲染中国所谓“不公平竞争”以及因中国和欧盟经济实力彼消此长所导致的不适应情绪影响,欧盟内部出现“中国投资威胁论”,主张对华强硬、有关在欧盟层面设立统一投资审查制度等的呼声有所升高。从冰岛土地收购案、光明食品集团并购法国酸奶制造商Yoplait、三一重工收购德国机械巨头普茨迈斯特等的情况都反映出,中国对欧盟并购所面临的阻扰逐渐增多。

第三,中国国有企业并购欧盟项目通常遭遇更为严格的审查。欧盟国有企业数量虽然不多,但规模庞大,且多数分布在有关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如电信、邮政、能源和交通等行业。尤其在丹麦、法国和意大利等国,国民经济相当部分由国有企业掌控,这些企业的价格、投资计划以及就业率对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产生重要影响。正是基于欧盟国有企业的性质,为保护国内核心产业的竞争力和防止不公平竞争,欧盟对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并购态度谨慎,通常需进行反垄断和经济安全审查。特别是在反垄断审查的实践中,欧盟至今仍认为中国国有企业之间有共同的控制人,将所有中国国有企业视为利益关联方,要求接受审查的企业证明自身“具有独立的决策权,能独立实施自己的商业计划、预算、战略,不受其他国有企业的影响”等等,从而增加了审查的复杂性和投资成本。

(二)欧盟成员国的制约因素

从欧盟成员国情况来看,27个成员国由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差异,投资环境也呈现复杂而多样的特性。

第一,欧盟成员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历来存在差异,对待外资的态度也各不相同。中欧、西欧和北欧较为发达,通常支持自由贸易;南欧和东欧相对滞后,贸易保护主义情绪较为浓厚。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发生,进一步加剧了欧盟内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德国、英国和荷兰等国外资政策透明度较高、限制外商投资行业较少相比,意大利和法国则对外国投资者限制较多。中国企业在欧投资因而需要面对不同成员国各不相同的政治和经济形势,投资决策和市场开拓的难度大为增加。

第二,欧盟成员国在民族、语言、文化、风俗等方面具有多样性。中国企业对欧投资,往往缺少懂当地语言、了解当地社会文化的跨国经营人才,因而在理解当地文化习俗、适应当地社会方面难度较大,融入当地社会难度更大。本世纪初,在西班牙发生的当地民众火烧中国鞋城事件,则是极端案例。在西班牙埃尔切投资的中国制鞋企业,由于对所处营商环境了解不深,按照当时在中国国内的经营方式,一味低价竞争,抢占当地市场、挤占当地工人就业岗位,同时也不注意履行社会责任,从而导致矛盾激化,教训非常深刻。

第三,欧盟社会福利制度健全,劳工和环境保护水平较高,产品技术和安全标准严格。从中国企业反映的情况看,比较共性的问题,一是人力成本较高。如意大利、比利时的人员工资标准为36000欧元/年,对于中国企业是不小的负担。二是欧盟对本地劳工市场的严格保护导致中方人员申请工作签证难度较大。签证、工作准证和入境歧视是中资企业赴欧盟投资中遭遇的最普遍障碍,严重影响了中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欧盟的投资经营。三是欧盟工会力量强大,在很多情况下成为外来企业投资并购的政治障碍。在多数欧盟国家,由于工会组织发达,罢工现象频繁,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促进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进一步提升中欧经贸关系水平,实现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在今后5至10年内,中欧双方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双边投资制度安排、健全投资信息咨询体系、扩大金融支持和服务、推动中国在欧盟投资企业本土化经营等手段,逐步消除制约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制约因素,为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创造更为便捷有利的环境。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欧洲研究部 副主任 姚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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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 2014-01

2013年,对于大陆和台湾都是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大陆做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体制改革进行了系统的战略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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