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和谐:完善程序加强执法
在孙志刚案件后,2003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并在全国开展了清理超期羁押的专项整治行动。
2004年1月15日,云南省高法在认定原审被告人孙万刚杀人证据不足的前提下,撤销原判,宣布孙万刚无罪。它体现了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原则。同年5月,最高检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主要针对五类利用职务侵犯人权的案件,包括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以及虐待被监管人案件。2005年,最高法宣布,将1983年以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03年10月,“死刑犯亲情会见制度”在北京市法院系统开始悄然实行。 按以往惯例,从安全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不在执行死刑前安排死刑犯和家属见面。法学专家评价称,死刑犯临刑前会见近亲属,是尊重死刑罪犯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体现法院人道主义关怀、彰显司法文明之举。为了减少死刑犯会见亲属时的心理压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还规定,法警可以采用坐姿,位置以能控制死刑犯为宜。该项制度至今已实施九年,目前也有多地开始实施类似政策。在押人员的权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据了解,全国已有超过2100个看守所实现对社会开放。全国看守所普遍实行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在押人员投诉调查处理机制和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机制,每个监室都设有紧急报警装置和检察信箱,保障被监管人员的投诉权。大多数看守所还推出了律师会见预约等保障被监管人员诉讼权利的措施。对在押人员实行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对未成年人、女性和老弱病残在押人员集中管理,给予关心照顾。对心理情绪波动较大的在押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公安部门还将看守所执法和管理信息、监控图像等与驻所检查室联网,接受检察机关实时动态监督。
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并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增加被告人权利,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这些修改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从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将宪法精神落到实处。
“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水平直接反映了该国在人权保护上的力度,也从根本上表现出这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实质水准。”会前对草案进行充分研究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邸瑛琪评价说,刑诉法修改充分反映了我国人权保护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法治发展已步入新的历史阶段。
循国情:全面持续稳步推进人权事业
中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人均资源占有率低。经济总量虽已位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排在世界100位以后。今后几年,中国城镇每年需安排2400 万人就业。中国还有约8300万残疾人……这些都是中国国情。当今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受自然、历史、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和制约,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挑战,实现充分享有人权的崇高目标任重道远。
当然,中国政府正在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动中国人权事业取得更大成果。中国的坚定决心也是有目共睹的。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全面阐述了中国人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的诸多权利,直面调整收入分配、提高社保水平、保证食品药品及饮用水安全、维护被征收房屋及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法治并扩大有序政治参与等等。
新的行动计划展开了中国人权事业的新蓝图,线条十分清晰,就是顺应中国人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际行动特别是政府工作中去。胡锦涛主席2008年12月10日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既尊重人权普遍性原则,又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中国人民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国际人权合作,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共同为推动世界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为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人权事业永无止境,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只有全面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将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开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不溯及既往、法无明文不为罪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人权入法”才能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