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


十年•跨越:从废除“收容遣送”到“人权入宪”


2012-11-09 11:08:24     作者:    字号: T|T    来源: 人民网

 

频立法:全方位保护人权

对各项具体人权的保障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体现出来的。“人权入宪”后的几年间,我国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原则,基本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保障人权法律体系。

“赞成2799票,反对52票,弃权37票,通过!”,2007年3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前后历时5年、总共审议8次。《物权法》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明确划分了各种权利界限,明确公权与私权的界限。物权法平等的保护了公民的财产权,还明确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权利保护,指出征收、拆迁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依法足额支付补偿费用。《物权法》的通过和实施对人权保障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这样评价《物权法》:“它是保护私人财产一个非常重要的武器,尤其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和私人房屋征收方面,可以说《物权法》通过以后和《物权法》通过以前对于私人财产的补偿大大提高了,而且我们的权利也大大提高了。”

2007年相继颁布《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部重要法律,加大了对公民的劳动和工作等基本人权的保护。2008年,中国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通过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30年前,当我刚刚开始涉及这个领域研究的时候,几乎没有人知道有一个法律叫做侵权法,几乎没有人知道我们有一种权利叫人格权。”作为专门研究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的专家,杨立新感慨道,30年后的今天,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侵权责任法,几乎没有几个人不知道人格权。《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另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该法的通过意味着中国已进入权利保护时代。

人为本:法律体系形成

十年间《选举法》于2004年、2010年做了两次修改,增加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制度。2010年《国家赔偿法》大修,既是法律适用性的规律使然,也是立法对舆情民意的积极回应。该法修改时草案的三次审议过程彰显出两大特点:降低赔偿门槛,提高赔偿标准。“一高一低”之间,体现了“有损害即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公民可以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财产不受公权力侵犯,这无疑是中国人权保护领域的一大进步。

取消13个死刑罪名、加重食品安全犯罪刑罚、危险驾驶和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死刑罪名由68个减至55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第一次削减死刑罪名,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吴邦国在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进程时总结了五条经验,其中之一便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教授表示,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应该把法律体系的重点转向宪法法律的实施。应该让这些法律法规真正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应该有效地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真正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每个人的共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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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 2012-11

2002年以来的10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10年,是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的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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