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该法对间谍行为进行明确定义,指出刺探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等5类行为为间谍行为,这是中国首次对具体间谍行为进行法律认定。
“相比美国,中国制定《反间谍法》已经晚了近百年。”德国汉堡国际政治学者佩纳·哈拉尔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他认为,中国制定《反间谍法》符合国内外大环境,新法比《国家安全法》更有针对性。佩纳还强调,美国国家安全局监听丑闻让世界各国都急迫制定反间谍法规。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宏伟认为,《反间谍法》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内容更加具体,使工作更具针对性。一方面,它对各类的间谍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界定;另一方面,它也为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确立了更为清晰的权限。给反间谍工作以明确、详细的指导方针和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反间谍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反间谍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40条。该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并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该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明确界定间谍行为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对于间谍行为,《反间谍法》作了明确的界定: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重提走“群众路线”
《反间谍法》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对此,美国《纽约时报》11月2日的报道说,中国的《反间谍法》规定在执行反间谍任务时应走“群众路线”,习近平当政后重提“群众路线”原则,这一原则旨在使中国的政策在亿万普通中国人的配合下得到深入贯彻。报道援引台湾政治大学政治学教授袁易的话说,《反间谍法》重提走“群众路线”,是要重新强调大规模动员群众这一已被历史证明有效的做法。
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化规定。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对于现实中,智能手机等常见电子产品也能用于窃听、窃照的问题,该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进行界定,以防止执法随意性。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