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
自2004年起中国正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性质、地位、职责、选任、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此后近十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截至2013年11月,全国法院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陪审率已达到72.73%。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项制度尚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比如人民陪审员构成中基层群众代表比例偏低的问题,目前全国各地现有人民陪审员8.7万人,来自党政机关的陪审员占比不少。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一项名为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努力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从目前的8.7万名增至20万名左右。其中,尤其强调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广泛吸收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参加陪审工作,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2/3。
2009年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公开审理一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二审案件过程中,率先尝试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参与刑事审判,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引起了全国各界的强烈反响。2010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在落实公民司法知情权、参与权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
“增加人民陪审员,其目的就是让人民了解、熟悉(案件的审判)。人们对了解的东西容易产生信任感,如果对司法机关的行为很熟悉,那我就相信你,这对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曹义孙说。
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延续半个多世纪的劳教制度走到尽头。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1957年和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审查批准劳动教养;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劳动教养;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被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和改革开放过程中,劳教制度填补了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空白地带,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用教养方式治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劳教制度使民众可以不经司法机关审判而被剥夺人身自由,直接送往劳教所,接受最长可达4年的劳动教养,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被认为是中国刑法体系的重大缺陷。废止劳教制度一经提出,立即获得舆论的广泛认可,被称为是“历史性的决定”,是中国在人权保障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等一系列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对于证据力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
2013年,司法机关着力端正执法观,查摆自身执法问题,纠正了一批假错案件。曹义孙评论说:“法治建设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劳动教养没有经过审判就剥夺人的人身自由权,违背了法治精神,废除劳教,是保障人权的重大措施,也倒逼社会管理部门提升自我社会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