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为民认为,通过不动产登记,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扫清了技术上的障碍。如果将来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特别是对多套住房采取递增型的房产税率,住房的投资需求必然受到一定抑制。
而面对民众对“以人查房”的反腐期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孙宪忠认为,那些要求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充分上网“公告”,要让社会所有的人都知道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依据法理,公告必须是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目的是防止损害公共利益的现象发生。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是个人财产权利,没有必要予以公告。其次,那些要求利用不动产登记簿的公开性来实现“阳光立法”的功能、达到限制甚至惩治官员腐败的要求,也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条例明确,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可见,法律将自然人的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人民日报》评论认为,信息共享机制为反腐败提供及时监督的功能,会降低反腐败成本,提高反腐败效率。但如何让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反腐败形成良好对接,还有很多需要弥合的断裂地带。例如,如何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公权力机关查阅权,更好满足反腐需要;如何把不动产登记衍生出的反腐功能纳入制度反腐败的框架下,来保证其正当性等问题,仍需探索。民意要客观看待这一制度反腐功能,社会治理者也要拿出勇气和决心,让它积极承载起这样的民意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