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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贸协定,在中国市场准入上:入世第一年(2002年),外国服务提供者仅限于以合资企业形式在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和6个城市(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和青岛)提供服务。在北京和上海,允许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总数各不超过4家;第二年(2003年),开放所有省会城市、宁波和重庆;第三年(2004年),取消地域限制、数量限制、股权限制。
西方国家对大型商业的规制:
法国:1992年法国政府决定将所有大型零售商店的开发冻结两年,1996年又两次修改法规,将受规制的对象规模降到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的零售店,并对多达60万平方米的大店开设申请采取搁置的态度。
英国:1996年出台大店设施开发的第三次国家方针,要求具有开发权的地方规划部门必须要在原有的商业区内规划建设。
德国:1980年出台大店铺规制政策,以1200平方米为规制标准,大店被限制在特定的区域。1996年又修正“闭店法”,要求大店延长闭店时间,以照顾中小商店经营。
美国:授权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区域规划,并在土地利用计划中规定此方面的内容,明确提出零售设施只允许在符合规定用途的区域内建设。
日本:1973年,日本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并保护中小商店的生存空间,出台了《关于调整大规模零售企业活动的法律》(简称“大店法”)。这部法律对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店新设采用了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从法律上加以限制。由于美国的反对,日本被迫于1999年废止了原“大店法”,同时出台了《大规模零售店铺立地法》,又称《大店选址法》,继续对新开零售大店方面进行规制。立法宗旨由保护中小企业,改为重点保护生活环境、促进大中小企业全面协调发展,将审查项目明确为交通、环境、噪声、污染、垃圾等与生活环境有关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