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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慈善文化的历史审视


2012-10-15 19:11:01     作者:    字号: T|T    来源: 《中国扶贫》

    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着源远流长的慈善传统。国家与各种社会力量都会参与举办丰富多彩、功能各异的慈善活动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而发挥社会调节功能的载体则是形形色色的慈善组织。不同时期各类慈善组织的发展情况不仅直接反映出各类慈善活动的基本宗旨,而且给后人解读当时的社会境况和时代变迁提供了独特而鲜活的视角。

   
先秦时期:前期探索

    先秦时期是我国历史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向封建大一统国家过渡的历史时期,同时也是我国诸多制度创设的探索时期。在这一时期,当政者多从巩固自身统治出发,开创了一系列官办慈善事业的雏形,为我国古代慈善事业的后期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借鉴。

   
为应对各种频发的自然灾害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西周初年即设置专门的机构,负责灾害时期的慈善救济。春秋战国时期,在周礼设官慈善救灾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了相关制度。除“临荒开仓”外,春秋战国时期的慈善救荒,还有官府以平抑物价为目的的“平籴、通籴制度”等措施。

   
与“荒政”慈善救灾的临时性相比,先秦时期各国贯穿于日常统治的“恤老慈幼”政策更显得稳定而长久。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对老人的养恤措施更趋完善。国家根据年龄,从生活待遇到劳役、兵役等诸多领域分别对年老者予以照顾。另外,春秋战国时期,还继承了夏商周“以礼养老”的做法,将不同年龄标准的老人、分级别进行国家赡养。

   
国家对妇孺的保护政策也是先秦时期慈善探索的重要内容。春秋战国时期,春秋五霸中越王勾践为恢复自己的国力采取的增殖人口、推行鼓励生育、保护妇孺的政策最为有力。越国专门规定,善待妇孺:“将免(娩)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显而易见,越国通过赏赐财物刺激人口生产的措施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为谋求霸业所采取的保护妇孺政策的一个时代缩影。

    两汉时期:初步发展

    秦统一全国后因暴政仅历二世而亡,于社会慈善救助工作成效不大。汉王朝建立后,其社会慈善救助事业在先秦慈善事业的基础上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救助思想和制度在继承先秦慈善事业的基础上均在具体的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对于自然灾害对社会生产力的破坏,汉代政府十分重视,为尽可能地减少损失,使受灾人口得到救助,汉政府明确了严格的查灾、报灾制度。一旦发生灾害,地方官员要逐级将灾情上报到中央政府。然后核实受灾的范围和程度,根据受灾程度的不同,将灾民划分出不同的等级,等级不同,救助的标准也不一样。

   
受先秦储粮备荒思想的启发,汉代还明确确立了“平仓制度”。为拓宽筹集救灾物资的渠道,汉政府还开创了“捐输制度”,以鼓励有经济能力的人在紧要关头积极参与社会慈善救灾工作。筹集社会力量应对灾荒,是汉代慈善救助事业重要的制度创举。

   
在日常官办社会慈善中,汉代更重视对鳏寡孤独、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实施保护和救助。西汉因秦暴政亡国而更加注重仁政,在减免劳役、收取赋税等方面均对弱势群体以特殊照顾。两汉政府还向弱势群体按时配给生活用品。据统计,两汉时期关于此方面的政府诏令“多达八十多条,平均不到五年就有一次”,足见汉政府对于社会慈善之重视。

   
在两汉时间除官方慈善工作外,还出现了民间慈善性质的宗教救助。随着汉代宗族聚居形制的发展,贫困救济、抚恤幼孤、丧葬救助等宗教内部互助的民间慈善事业也日益盛行。

   
唐宋时期:日渐成熟

    东汉之后,我国进入了长达三个半世纪之久的动荡分裂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佛教思想的影响,社会福祉事业虽未完全停辍,但终因时局动荡而在整个慈善事业的制度建设方面乏善可陈。

   
在唐宋时期,“储粮备荒”的国家慈善救助制度终于发展成为成熟的“仓廪制度”。在以农立国的古代中国社会,粮食是进行社会慈善救助作重要的物质形式,社会经济的繁荣发达,粮食储备的丰盈,直接导致或促进仓廪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有利于慈善事业的正常发展。仓廪制度也成为中国传统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象征和标志。

   
唐宋时期官办的以“悲田养病坊”为代表的常设性慈善机构也大量涌现,并在管理运行、慈善办法、救济成效等方面日渐成熟。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古代以来第一个较为成熟的专门针对鳏寡孤独、老弱病残以及其他贫困人口的慈善救助机构。除了对生者的慈善救助外,宋代还对因贫困而买不起棺木、墓地的死者实施救济,并设立官置公墓性质的“漏泽园”。

   
唐宋时期,在以宗法观念为指导的民间慈善事业发展成熟的同时,还日渐出现了以地源慈善救济为主旨的“乡约”。乡约一般为民间自发形成并共同自愿遵守的互助原则,其救助内容广泛涉及水火、盗贼、疾病、死丧、贫困等突发事件。

   
明清时期:趋于鼎盛

    明清时期,我国古代慈善事业在继承前代思想、制度、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并达到顶峰。

   
在传统的荒政建设方面,明清时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防灾备荒、查灾救灾、灾后安置等制度。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就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预备仓政,洪武帝以后又相继恢复社仓、义仓及常平仓等制度。到了清代,由于灾荒发生频繁,国家更加重视防灾备荒工作,逐渐形成可自上及下的防灾备荒体系。

   
除了荒政制度的空前完备外,对日常社会慈善救助工作的空前重视也是明清时期传统慈善事业趋于鼎盛的重要表现。为了进一步推动恤孤养老事业,明代由官方倡设了了“养济院”、“育婴堂”, 并且在全国推广和普及。

   
此外,明清政府还要求全国各地普遍设立三种较特别的慈善机构——与人的病死密切相关的“惠民药局”、栖流所和漏泽园。这三项慈善措施遍及明清全国各府州县且数量众多,与“养济院”和“育婴堂”一起构成了明清两朝关注人们生老病死的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慈善救济体系。

   
民间慈善事业的崛起与兴盛也是明清时期慈善事业达到顶峰的重要特征。在我国古代历史上,个别善人的慈善活动,如赈灾济贫、修桥铺路、捐资办学等自古就有,但到明清时期才变得普遍起来,这一点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江南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明清时期民间的慈善事业无论是在慈善组织的数量还是功能、经费、参与社会阶层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极高的水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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