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政府定价问题显现
正如前文所述,一项价格改革时机成熟与否包含了两个条件。而对于药品价格而言,改革本身的必要性和改革不会招致价格大幅反弹的条件都已经符合。
对药品的政府定价始于1996年。从限定出厂价格到管控批发、零售环节价格,再到目前的限定药品最高零售价,官方对药品价格的行政管控这些年来不断地调整和完善。
不过,在业内人士看来,伴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小修小补已经无法阻止现有定价机制效用的下降。
造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有两个:其一,目前,中国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药品品种数量众多,有4000多家生产企业、1万多家流通企业、1万多种药品;同一种药品生产企业众多,市场竞争激烈,质量、成本和价格相差悬殊,价格管控部门很难找到合适的“锚”来确定价格。
其二,在现有的药品供求框架下,患者没有能力选择药品,只能由医生来决定使用哪种药品,信息严重不对称,药品市场掌握在医生手中的那支笔上。以至于医院和药品企业形成利益同盟,让价格信号更加模糊。
一位价格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就感叹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根本不可能了解市场的真实情况,“如果还是走制定最高零售限价这条路,神仙也定不好价”。
除了“发挥不了好的作用”,药品行政定价的现行模式还带来了诸多问题。在内地目前的医疗体系中,药品的使用完全依赖于医生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各药厂都将医生作为公关对象。药厂为使用其药品的医生提供回扣或提成已经成为行业中难以动摇的潜规则。
在这种背景下,价格“天花板”就导致了一个明显的问题:成本高、疗效好的药品因价格靠近“天花板”,其在药价中为医院提供回扣的空间就相对较小;相对的,成本低、质量差的药品因价格远离“天花板”,反而获得更大的运作空间,使得药品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上述价格管理工作者坦言,这样的局面让他左右为难:如果以高标准企业为基础定价,会为低标准企业留下更大的促销空间。如果为了限制“公关”空间,以低成本药品为基础定价,好的企业就会全部死掉,老百姓就吃不上好药。
为了打破这种左右为难的局面,政府采取了对一些对原研药、专利药和部分质量疗效好的仿制药实行“单独定价”政策,但这又导致了一个更大的问题,那就是定价官员的寻租空间被继续放大。
医保“升级”创造更大空间
从上述内容中不难发现,中国药品定价模式调整的必要性已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影响改革进程的关键因素就在于结果判断——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是否会导致药品价格暴涨。
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刘恩国看来,近年来,药品市场结构使得药品价格即便放开,也不大可能出现报复性上涨。
他分析说,在没有全民保险的情况下,中国市场药品的需求端缺乏一个集体谈判平台与药品制造商进行博弈。单个病人对于药品制造商的抬价毫无抵抗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对相对强势的药品制造商进行价格管控,就有可能导致药品价格的无约束上涨。
而目前,伴随着政府主导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越来越完善,医疗保险已经可以通过集体谈判的方式在药品需求端形成力量,代替行政管制与供给端的药品生产商进行博弈。
而且,医保支付手段的改进也有助于改变药品市场的乱象。刘恩国分析说,过去医保对药品的支付是按照单一药品的价格来进行,但是目前,医保的支付已经不是以药品价格为单位,而是以“病种”甚至“人数”为单位来进行。
“支付方式带来的变化就是对病人用药不再是医院的收入而是成本”,刘恩国举例说,如果医保确定了阑尾炎的治疗为X元,那么医院每治疗一个阑尾炎病例,医保都会向医院支付固定的X元。在这种情况下,医院的收入水平就取决于医生能否利用其专业水平,选择性价比更高的药品。药厂如若肆意涨价,自然不会被医院选择。
因此,刘恩国强调,要将药品价格交由市场确定,就必须继续提高医保的集体谈判能力并持续改进医保支付方式。
除了理论上的分析,政府对药品价格市场定价的试点也支持了市场定价不会导致药品价格报复性反弹的判断。据透露,发改委放开医药价格的思路在一年多以前已经形成并一直在稳步推进。2014年以来,先行放开了700多种医保目录内的低价药价格,江西省放开了省管全部601种非处方药品价格,总体看,市场运行平稳。
而在高层强调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背景下,政府即便不再在市场入口干预药品价格,也不会对药品价格放任自流。在反垄断执法逐渐成熟的背景下,加强对药品企业的反垄断执法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哄抬价格,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也料将成为药品价格改革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