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司法为民
一张床、一张书桌,这是在长沙打工,靠2000元工资支撑癌症妻子生命的胡新文与别人合租的“家”。2011年10月,胡新文被人打伤,因为被告也家境贫困,胡新文不仅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连医药费都要自己垫付一部分。2012年8月23日上午,在了解到胡新文的情况后,经过严格的审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给他送去了4000元的救助金。与胡新文一起获得4000元救助金的,还有另一案件的受害人袁某。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2008年10月,中央政法委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列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实施此项改革。2009年3月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发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启动。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的地方立法,内容涉及条例适用范围、救助部门、救助对象、救助金的来源与发放等。宁夏回族自治区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是全国首部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省级地方立法。
据最高法的2012年8月公布的数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自2009年在全国范围陆续开展,已有17个省份和一些地市出台了实施意见,全国法院共救助刑事被害人约1.09万人,实际救助资金约2.05亿元。
“这是一种司法进步。”长期关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说,“以前我国刑事诉讼往往忽视了对被害人的关注。这一制度的建立,表明法律关注的内容更加人性化。”
《人民日报》曾发表题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评论员文章,指出“群众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需求是第一选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是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只是司法体制改革在实践司法为民方面所做努力的一个缩影。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破解执行难、试点小额速裁、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系统等系列举措,都充分践行了 “让群众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