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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跨越:司法在改革中前行


2012-11-08 11:37:54     作者:    字号: T|T    来源: 人民网

  推进司法公开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流传甚广的法律格言有多个出处,大多数人认为它最先出现于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著作。

    2008年3月20日,刚刚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王胜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将此句引申为“以让人民群众看得见、听得懂、做得到、靠得住的方式保障司法公正。”此后,“看得见的方式”频繁见诸报端,用于形容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的“司法公开”。

    2011年5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内架起20余台摄像机,约五十余名记者扛着长枪短炮,手持话筒手机挤满法庭的每一个角落——当天,备受舆论关注的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开庭审理。高晓松在法庭上的每一句忏悔,法官最后发表的每一条裁判理由,都通过电视台、网络、电台等众多渠道传达给公众。

    最高法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介绍,为实现审判公开,很多法院都专门在法庭内设置了“媒体旁听席”,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据悉,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经过安全检查就可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北京、广东省等地的法院还定期制作庭审直播节目,将庭审实况播放出去,接受群众的监督。不仅仅是高晓松,备受关注的“长安街车祸案”、“李启铭交通肇事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等热点案件都在镜头下进行审判。

    “司法公开就要坦诚、真诚,绝不能遮遮掩掩、患得患失”。今年3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在广东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言表示,依法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公开是防止法官出问题最好的“防腐剂”,也是保护法官最好的“防护剂”,并现场拜托媒体延伸、扩大、传播法院的司法公开。

    中国宪法、三大诉讼法都将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加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都对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十分重视,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司法公开的文件。

    孙万胜主任介绍,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向社会承诺了六项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等六个方面全方位的公开,进一步明确了司法公开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掌握着许多数字,都表达了一个意思:“司法改革以来,为实现这最高法的六公开规定,各级法院都进行了人力财力和制度上的投入。”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法院新投入资金19.6亿元,有14个省份立案信访场所覆盖率达到了100%,基本解决了人民群众立案申诉难问题。

    全国大多数法院都开展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国法院一级网全部开通,90%以上中院开通了二级网,约60%基层法院开通了三级网,部分地区已经将网络延伸到人民法庭。法院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

    200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最高法院政务网站点击量平均每天超过60万,全国各级法院网站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工作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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