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专项监督回应百姓关切推进“两法衔接”

2014-08-06 14:33:00 来源:高检院 作者:

     危害民生犯罪,特别是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群众深受其害,对此深恶痛绝,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记者获悉,全国检察机关于3月至10月将开展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下称“专项监督活动”),通过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 

2013年两类犯罪批捕案件件数、人数同比分别增长23%12%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按照高检院统一部署,立足检察职能,始终将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摆在突出位置。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为例,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上述两类犯罪927713495人,同比分别增长23%12%。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进一步回应百姓关切,切实保障民生,全国检察机关自20134月至12月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从此次活动移送和立案的危害民生刑事犯罪类别看,数量最多为食品药品和环境资源两个领域,其中涉及环境资源领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68989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90751;涉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633215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611423人。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工作不断加强,批捕、起诉和监督力度加大。同时也反映出这两类犯罪的批捕、起诉数量大、人数多,对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安全造成的危害严重,应当作为检察机关当前依法打击的重点。”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指出。 

专项监督:多部门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如何避免专项监督活动出现运动式执法的弊端,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是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对此,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回应,开展专项监督是指在特定的时期,针对某一类高发、多发犯罪或者某一领域案件查处中存在不严格执法问题相对严重等,集中精力开展监督。专项监督活动不是运动式执法,其目的是促进一批重大案件查处,推动建立完善相关长效工作机制。 

  据了解,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的重点十分明确,即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发案较多的犯罪和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为保证本次专项监督活动达到预期效果,高检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一位院领导负责牵头;省级院切实负起指导、督促职责;上级检察院加强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检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密切配合。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并向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通报本次专项活动安排。 

  侦查监督厅负责人介绍说,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将通过主动走访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对近年来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摸排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线索。此外,还将积极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对辖区内污染水域、排污企业、基本功能丧失的耕地、制售假劣药品的高发区域、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作坊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共同研究针对这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现途径和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据悉,专项监督活动期间,高检院还将挂牌督办一批重大案件,并适时派员督查各地落实情况。对发现工作迟滞、开展不力的,将采取通报批评乃至纪律处分等办法作出处理。  

以活动为契机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  

  “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屡打不绝,其中执法、司法部门沟通协作机制不健全是影响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原因之一。”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分析说。  

  据了解,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相应的办案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还不够顺畅,特别是“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普遍建立和应用,信息不对称常常导致检察机关对有关行政执法及公安立案等情况不知情、不了解。而另一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作立案、不立案决定处理,按相关规定应向同级检察院备案,但是该备案制度没有强制性,对未报送检察机关备案的,缺乏相应监督措施。因此,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发现违法情形,监督相对滞后。  

  “建设信息共享平台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关键环节,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可以实现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监督制约,有利于及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将着力推动相关领域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这位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在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还将推动建立健全联动执法和协作配合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重大、疑难案件时,主动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形成工作合力。检察机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也应当依法移交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此外,检察机关还将会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两法衔接”业务培训,使各部门统一把握案件移送标准和取证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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