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人大50年:谱写民主法治建设的辉煌篇章

2015-08-17 07:50:00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作者: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谱写社会主义新西藏民主法治建设的辉煌篇章

  —纪念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在社会主义新西藏发展史上,1965年9月1日至9日是永载史册、永远纪念的伟大日子。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式成立,宣告了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宣告了社会主义新西藏的诞生,西藏各族人民迎来了当家作主的新时代。50年来,西藏自治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促进西藏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五十年的发展历程

  20世纪50年代之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社会停滞不前,人民灾难深重。新中国成立后,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果断作出和平解放西藏的重大决策,英明提出把旧西藏“改造为人民民主的西藏”。

  1950年10月昌都解放,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昌都地区人民解放委员会,昌都地区初步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秩序。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原西藏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1956年4月22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9年3月西藏上层反动集团策划反革命武装叛乱,国务院发布命令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经过平息叛乱、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革,人民民主政权在全区普遍建立起来。1965年8月25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批准成立西藏自治区的决议,同年9月,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西藏自治区正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范围经济停滞和社会动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遭到肆意践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受到严重破坏。这一时期,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被“革命委员会”取代,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受到严重影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完成了我们党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党总结历史的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同时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1979年8月6日至14日,西藏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自治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第一个设立了省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拉萨市和各县也陆续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从此,全区各级人大工作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党和国家对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关系密切的选举制度、组织体系、立法制度、监督工作、代表履职等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有力地推动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发展完善。特别是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党和国家战略全局,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系统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以来取得的重要成就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深刻揭示了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和重点任务,为我们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和科学指南。自治区党委历来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把人大工作作为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我区各级人大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雪域高原焕发出蓬勃生机和活力。

  五十年的辉煌成就

  西藏自治区建立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0年来,特别是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36年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指导和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阿沛·阿旺晋美、杨东生、热地、列确、向巴平措、白玛赤林等领导同志的主持下,始终坚定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始终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坚定地贯彻落实中央新时期西藏工作指导思想,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为根本任务,把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作为根本要求,把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为基本责任,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不断探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的有效途径,为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50年来,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职能,通过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集中表达全区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愿望,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动员和组织全区各族人民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得到有效保障。在平息叛乱和民主改革后,社会主义新西藏的政权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具备了顺利推进和空前发展的历史机遇。1961年自治区筹备委员会通过关于进行民主选举试点工作的决议,从此西藏各地开始了历史上第一次真正意义上普遍选举,西藏各族人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民主选举,选举产生了我区第一个民主选举的拉萨市古荣乡人民委员会,1963年3月选举产生了我区第一个由人民选举成立的山南地区乃东县人民委员会,从1965年至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已历经十届。

  按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区党委的领导下,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加强指导,顺利完成了我区各级人大历次换届选举工作。2012年,在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参选率达94%以上,在经过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各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等人口较少民族在全国人大及西藏各级人大中均有自己的代表,有力地保障了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民主权利。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基层自治和基层民主建设,制定相关的法规,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做法经验,保证人民群众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极大地调动、激发了全区各族人民投身社会主义新西藏建设、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积极性。

  二、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推动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供法制保障

  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截至2015年7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共302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124件,并对全国人大常委会300余件国家法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我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选准立法项目,依法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同立法工作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于现实需求,积极审慎地确定立法项目。自治区六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立法工作的安排意见,从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开始,每届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区党委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地方立法取得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了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具有鲜明西藏地方特点的地方性法规体系。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规,对于建立和完善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宏观经济调控和监督方面,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道路运输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旅游条例等法规,依法规范市场管理行为。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制定环境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水法实施办法、草原法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办法、湿地保护条例等法规,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社会保障方面,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文化保护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制定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规定、文物保护条例、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办法等法规,依法保护和弘扬西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西藏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在加强社会管理方面,制定施行婚姻法变通条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边境管理条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规,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把握立法规律,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着眼于解决我区的实际问题,把成熟的政策和实践经验加以总结,使之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和政策,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规定,更好地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贯彻实施。妥善处理立法与改革、政府与市场、权力与权利、惩罚与引导、法治与德治等重要关系,使制定的每一部法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与新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先后4次集中对我区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和修改。高度重视地方立法机制和制度建设,自治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对法规的提出、草拟、审议、表决、公布等作出具体规定;自治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建立和完善了统一审议制度,明确了法规草案一审和二审的主要任务;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地方立法技术规范;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立法协商、立法评估、征询意见、专家咨询等规定,形成了从制定计划到起草、调研、论证、审核、审议、修改、通过各个环节规范有序的地方立法制度和协调机制,保证了地方立法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为加快地方立法步伐,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使地方立法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介入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吸收人大代表参加法规草案的审议,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组织立法论证会,努力使制定的每一项地方性法规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高度重视发挥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作用,对法规草案和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进行审议,集思广益、形成共识。积极探索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法规质量积累了经验。

  三、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监督法律法规实施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一直是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抓好的重要工作。历届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党的领导,遵循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积极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努力增强监督实效,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自1979年设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来,组织了132次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197个专项工作报告、开展8次专题询问,监督工作逐步规范,监督形式不断完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在每年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及计划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预算报告和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决议决定,综合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各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坚持有选择、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仅十届人大常委会以来,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22个专项工作报告。一方面,突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问题,听取和审议农牧业特色产业建设与促进农牧民增收、全口径预算管理改革、税收工作、民族工作、人民陪审员工作、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等方面情况的报告,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一方面,突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牧区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工作、公共文化建设与服务保障、落实利寺惠僧政策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努力解决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提高监督实效,从1995年起建立审议意见交办制度,对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常委会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一府两院”办理,并限期反馈办理情况。从2011年开始,结合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组织开展对公共文化建设、农牧业特色产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的3次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把群众关心的问题一一抛出,自治区政府分管副主席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实事求是地答复询问,在一问一答的互动中,提出对策建议,形成工作共识。实践证明,专题询问作为对询问的深化拓展,能够比较系统和集中地对某一问题实施有效监督,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不断完善监督工作的重要探索,丰富和拓展了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渠道。

  切实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每年选择1至3部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自治区、市(地)、县(区)三级人大联动检查监督。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组织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就加强民族区域自治配套法规建设、加大对民族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区政策扶持、项目倾斜、资金支持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环境与资源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从2003年开始,连续13年开展了“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每年确定一个活动主题,重点就贯彻实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我区在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督促有关部门强化科学发展理念,关闭了一批影响和破坏生态环境建设的砂金矿点、小水泥厂,全面提升了耕地、草原、城镇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护能力和水平,极大改善了旅游景区、交通沿线的环境卫生,有力促进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效推动了全社会生态文明和各族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常委会还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把开展执法检查与办理群众来信来访结合起来,向有关司法机关交办的一些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案件,通过司法机关启动内部监督程序得到了纠正,维护了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常委会从2009年开始,建立和实行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推动了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

  不断加大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自治区人大在每年人代会前,由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召开计划草案、预算草案审查会,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经济界的专家对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初审报告,切实保证计划、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在人代会期间,向代表发放预算审查参阅材料、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对计划、预算的审查结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在计划、预算执行阶段,常委会坚持在每年7月份听取和审议上半年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自治区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告,在9月份听取和审议预算变更情况的报告,对计划、预决算的重点内容、主要指标进行认真审议,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重大专项支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的审查监督,督促和支持政府进行预算编制改革,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推进了计划、预决算审查由程序性为主向程序性和实质性并重转变。同时,注重从宏观层面加强对经济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自2008年以来,财政经济委员会建立了经济形势分析会制度,每年由常委会领导带队至少开展两次经济运行情况专题调研,形成详实的分析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季度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特色产业建设、促进农牧民增收等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督促落实人代会、常委会对计划、预算的审议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加强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运行情况的监督,围绕编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开展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督促和支持政府落实好国家相关优惠政策,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内生动力,提高发展质量。

  突出重点、确保监督工作实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着力在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认真制定监督计划,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在监督工作的总体安排上,每年制定监督工作计划,把党委要求做、法律规定做、“一府两院”需要做、人民群众期盼做的事情作为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议题,力求监督工作与全区工作大局、阶段性重点工作有机结合,形成推动工作合力。二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增强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常委会坚持把搞好调查研究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来抓,尤其是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对每项监督议题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深入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有见地、有价值、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将每年度监督工作报告汇编成册印发全体人大代表,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三是加强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加强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要求“一府两院”作出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对重要事项,持续跟踪督查,连续3年对惠僧利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得到区党委的充分肯定,受到广大僧尼和寺庙管委会工作人员的普遍赞赏。还对科学技术普及、民用机场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促进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和相关工作。四是正确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增强监督工作的协调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按照宪法法律规定,尽职尽责行使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坚持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在具体工作中,相互沟通、搞好协调,在重大问题上取得共识,形成在党的领导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和谐工作局面。

  四、有效行使决定权,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抓大事、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在贯彻落实中央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和区党委决策部署上聚焦发力,积极稳妥地作出149项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变为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保障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了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自治区政府提交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年度计划、预决算、预算变更、地方政府债券分配使用方案等,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批准的决议、决定,保证了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2003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中华环保世纪行——西藏行”活动情况报告的基础上作出决议,要求各级政府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力度、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坚决遏制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

  围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面对尖锐复杂的反分裂斗争形势,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先后作出了《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定》、《关于强烈谴责十四世达赖集团策划煽动极少数分裂主义分子打砸抢烧的罪恶行径,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破坏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议》,在开展反分裂斗争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为加强社会管理,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电话和互联网用户真实身份登记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行了电话和互联网用户实名登记制度。

  围绕司法、普法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我区实际出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投案自首期限的决定》、《关于推迟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变通办法的决议》,确保了审判工作的依法进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法制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思维,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27日首次作出《关于在全区各族人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此后,又5次作出《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2009年是西藏实行民主改革50周年,应广大翻身农奴和各族各界人士一致强烈要求,为了教育后代、不忘过去,牢记历史、开创未来,2009年1月19日自治区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的决定》,将每年的3月28日设为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隆重纪念和永远铭记百万农奴获得解放、获得新生的伟大日子。“赔命金”作为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法律的内容已被彻底废止。但在我区少数偏远地方,仍存在“帕措”等封建宗族势力和少数僧尼操纵、参与“赔命金”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产生极大危害,为维护法制尊严和群众利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五、做好选举和任免工作,保障国家机关有效运转

  5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依法行使选举权、任免权统一起来,通过制定选举实施细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法实施办法和改进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情况介绍、完善审议及表决方式等,把党委推荐的重要人选经过法律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截至今年7月底,自治区人大共选举了8届自治区主席和副主席、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高级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西藏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369人(次),有效保障了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

  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认真细致的态度、严谨的法定工作程序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把好被任命人员的质量关。对区党委推荐和“一府两院”提请的人事议案,在选举或任命前,大会主席团和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听取提请单位说明和党委组织部门的情况介绍,然后交由各代表团充分酝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审议,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行使权力。大会选举或常委会表决通过后,通过举行新当选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与记者集体见面会、颁发任命书、被任命人员作表态发言等形式,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使命感、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在监督法实施之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还运用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的办法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人员的监督。

  六、完善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基础工作。5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机制和途径,认真组织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

  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代表视察是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历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年都组织自治区人大代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围绕青藏铁路建设和运营、农牧业特色产业建设和农牧民增收、寺庙维修和文物保护工程、安居工程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公正司法等开展集中视察,使代表更加深入地了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打下基础,同时推动解决了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把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各项活动,作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邀请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他们对审议议题和相关工作的意见。坚持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执法检查、立法调研等活动,让代表了解、参与和监督常委会工作。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常委会把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作为调动代表履职积极性的重要工作来抓,从代表议案、建议的交办、承办、督办三个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增强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代表所提建议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重点督办,较好地解决了一些代表反映强烈、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代表议案、建议办结率、办成率的逐年提高,充分调动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代表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常委会根据代表履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代表培训机制和向人大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制度。通过有计划地在区内外举办新任代表培训班、组织基层人大代表赴内地学习考察、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参加全国人大举办的专题学习等,有效提高了代表履职能力。通过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寄送刊物和资料等形式,积极为代表知情知政服务。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多次调整提高代表活动经费标准和无固定收入代表误工补贴标准,为代表履职创造条件。为深化和拓展新形势下的人大代表工作,2005年,报请区党委批转了关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意见。2014年建立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联系3名对口行业、领域的基层人大代表,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2015年4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日喀则市召开全区创建推广“人大代表之家”经验交流现场会,提出用2至3年的时间,在全区县(区)、乡(镇)和市区街道全部建成“人大代表之家”,把各级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单位全部编入相应的“人大代表之家”并开展活动,使各级人大代表真正成为党和政府与各族群众的“联络员”、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员”、人大开展监督工作的“信息员”、服务各族群众的“贴心人”,在党委、政府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架起畅通民意的桥梁和纽带。

  七、发挥独特优势,助推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开展涉藏议会外事工作。按照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区党委的安排部署,坚持服务国家总体外交大局、服务西藏发展稳定的原则,积极开展涉藏议会外事工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共接待美国、俄罗斯、挪威、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及欧洲议会访藏代表团76批820余人(次),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队出访32个国家和地区。特别是2002年时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热地同志率西藏人大代表团成功访问欧洲议会和比利时王国,打破了十四世达赖集团对欧洲议会的舆论垄断,实现了在欧洲主流社会上层人士中涉藏外事外宣的突破,形成了接触比不接触好、沟通比不沟通好、交流比不交流好的共识,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动“走出去”,打好主动仗、争夺话语权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同年7月,欧洲议会对华关系代表团和比利时众议院代表团先后访藏,代表团成员表示,亲眼看到的西藏,和十四世达赖及西方媒体宣传的完全不一样,没有想到西藏的传统文化保护得这么好,没有想到西藏人民宗教信仰这么自由,没有想到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这样快。通过互动交流和直接对话,让欧洲议会全面、客观地了解了真实的西藏和西藏真实的情况,中央领导同志、中央有关部门及中外舆论界都给予了高度评价。从2009年开始,全国人大西藏代表团已连续10次成功出访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成为国家涉藏议会外事工作的重要平台。涉藏议会外事工作,紧紧围绕正面宣传西藏和深入揭批十四世达赖两项主要任务,广泛接触西方重点国家议员、政要、智库、专家学者以及境外藏胞、留学生等,旗帜鲜明地表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原则立场,大力宣传我在主权、人权、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大力宣传在党中央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无私支援下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大力宣传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的丰硕成果,讲好“中国梦·西藏故事”,扩大社会主义新西藏的国际影响,增进国际社会对西藏的了解。

  认真履行维护稳定政治责任。坚持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把推动中央和区党委维稳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作为履行立法、监督、决定等职能的重要内容,支持“一府两院”深入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督促抓好维稳措施的落实。结合西藏和平解放、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成立等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国家宪法日”、“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法律颁布日等重要节点,通过召开纪念大会、座谈会、发表理论文章、制作电视专题片、常委会领导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集中展现西藏各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当家作主的生动风采,有力配合了反分裂斗争的舆论宣传,为确保大局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八、抓好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成立之初,对如何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全国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在1979年8月24日召开的自治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主任会议上,时任全国政协副主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阿沛·阿旺晋美委托热地同志主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并要求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建设成一个“灶小火力旺”、少而精的工作班子。常委会领导班子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习请教,在实践中摸着石头过河,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在探索中不断前进。50年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坚持不懈地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加强思想建设,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常委会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坚定正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区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项向区党委事前请示和事后报告制度。建立了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紧密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理论以及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知识,不断提高组成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1998年以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带动下,建立了常委会专题讲座制度,结合一个时期人大工作的特点和新形势的要求,及时安排人大制度理论、法律知识、形势政策和反腐倡廉讲座,为组成人员行使职权提供帮助,强化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者的理论修养。

  加强组织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有力保障。在区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下,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组织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努力。经过50年的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常设机构一步一步健全和完善,从最初仅有的办公厅及办公室、秘书处,到现在的4个专门委员会、1个办公厅、3个工作委员会、3个地区工作委员会,组织建设不断完善。自治区人大机关行政编制由41人充实发展到232人,一批批理想坚定、政治可靠、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的人大工作者长期默默奉献、不懈追求。经过不断调整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更加科学合理,既有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同志,又有适当比例年富力强的优秀中青年同志;既有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部门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同志,又有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增强了常委会的整体效能,推动了常委会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加强制度建设,推动人大常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委会从完善职能、适应需要出发,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等法律规定,相继制定完善了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常委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等法规,为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2013年以来,在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人大机关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监督工作、代表工作、宣传工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50余件制度,坚持和执行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厅与各专工委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主任例会制度,统筹协调能力进一步提升,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加强作风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常委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尊重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重大事情都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了民主团结、求真务实、和谐奋进的良好工作氛围。近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区党委“约法十章”“九项要求”,积极投身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人大干部队伍的政治把握能力、工作推动能力、务实创新能力、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提升。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群众制度,常委会领导带头联系1县1乡1村1寺庙和2至3户困难群众,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认真开展“结对认亲交朋友”活动,连续派出4批100多名干部驻村开展强基惠民活动,进一步密切了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五十年的基本经验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50年来的工作,与我国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前进,是一个在探索中前进,在开拓中发展,在创新中提高的过程。50年来的探索与实践,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始终保持人大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人大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根本保证。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和政治观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围绕区党委决策部署和全区工作大局,确定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适时将区党委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或决议决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向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每年定期向区党委报告常委会工作,及时请示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人大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放在人大工作首位。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实现人民愿望、满足人民需求、维护人民利益是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牢牢把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顺应人民群众求富裕、求公正、求安定的愿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行职责的根本目的,通过促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抓好社会、文化等领域特别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督促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本要求。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围绕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来谋划人大工作、确定工作重点,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适应、相协调、相促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认真分析研究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积极探索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新方法、新途径,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举措和工作方式,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

  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先进性和生命力,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制定立法计划、确定工作重点时,注意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一府两院”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等各方面意见,把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使各项决策符合实际、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必须坚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准则。常委会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无论开展立法、实施监督、决定重大事项还是行使选举任免权,都注意充分发挥民主,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做到充分审议、集思广益,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议决定,使常委会的各项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

  推动西藏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我们要继续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记使命、把准定位,紧扣大局、扎实工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积极推动西藏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充分认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深刻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把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做好。

  坚持用“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是我们党治国理政方略与时俱进的新创造、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我们必须坚持用“四个全面”统领人大工作,准确把握“四个全面”对人大工作的本质要求,坚持做到谋划工作围绕“四个全面”、部署工作突出“四个全面”、落实工作紧扣“四个全面”,在服务和服从大局方面拓思路、履好职、有作为,切实把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好,把监督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发挥好,把代表的先进性作用发挥好,更加有力地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更好地团结和动员全区各族人民,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上凝心聚力,在实现全面依法治藏目标任务上砥砺奋进。

  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增强实效是做好人大工作、发挥人大作用的关键所在。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紧密结合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切实履行好人大各项职能。要把着力发挥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重点,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监督工作要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问题上下功夫,继续探索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形成规范有序的监督工作机制,实施正确监督、有效监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抓住主要问题,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要进一步加强代表工作,完善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密切联系群众、民主公开的人大工作机制,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人大工作的渠道。要按照区党委统一部署,有序推进民主法制领域重大改革举措。

  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履职能力是做好人大工作、发挥权力机关作用的基础和前提。要从人大工作特点出发,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学习,更好地推动各项工作。要把制度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推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人大工作者队伍,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望。

  半个世纪来,西藏实现了由专制到民主、由贫穷落后到富裕文明的转变,这是西藏各族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确发展道路的结果。在未来的岁月里,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依然离不开这条道路。

  展望未来,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满信心!我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路充满信心!我们对西藏长治久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满信心!我们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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