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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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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报道

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

文/本刊记者 乔天碧

2002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入法律审议程序。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法律条文最多的法律。民法草案中对物权、人格权、信用权等权利的规定充满了新意,体现了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全国工商联继1998年、2002年两次在全国政协会议上提出修宪保护私有财产的提案之后,又在2003年的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修改宪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法律制度的建议案》。一个几乎完全由社会团体和学术界自发进行的修宪动议还在继续着……一切都表明,中国的法治环境在不断完善,中国公民的公民意识在不断增强,一个民主、法治的公民社会正在中国逐步形成。

公民意识的觉醒:民间在行动

在中国,“公民”、“公民意识”和“公民社会”这三个词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它们先是被知识界所关注,接着又为公众所身体力行,现在关于公民素质和意识的培养已成为中国中小学生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而公民社会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社会基础,建设公民社会需要具有公民意识的公民。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具体体现为视自己和他人为拥有自由权利、有尊严、有价值的人,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这种意识还包含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公民意识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因素,人的现代化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先决条件。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民意识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迫切需要。

但两千年的专制主义的文化积淀,使我们习惯于做唯唯诺诺的小老百姓,头脑中满是“臣民意识”,习惯于对权力的曲意逢迎,因为畏惧权力而变得顺从,“天子之所是,皆是之;天子之所非,皆非之。”由于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维护,致使中国人缺乏权利意识和责任感,缺乏参与社会乃至政治生活的热情。中国人对法律和规则的漠视从城市中各式各样的“协管员”人数之多可以看到,他们监督我们遵守我们从小就熟知的规则,如“红灯停,绿灯行”、“不随处扔垃圾”……一生致力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著名学者李慎之先生曾忧患地说:“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中国现在要赶上先进国家,要实行现代化,就要培养人的公民意识,使在中国大地上因循守旧生活了几千年的中国人成为有现代意识的公民,有人的觉悟的公民。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民告官”的案子越来越多了。10年来河南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10.6万余件,居全国首位,其中胜诉的将近五成,被告的“官”根据法院的裁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或进行经济赔偿。2001年3月,河北省律师乔占祥因认为铁路部门春运期间票价上浮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一纸诉状将铁道部告上法庭,铁道部是全国性大型公共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民间都称其为“铁老大”。随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就出台了价格调整的听证制度,并对2002年春运期间的铁路票价是否上浮进行了听证。


20多年来,中国人正在意识到和争取各种权利,一些我们从前未曾意识到的权利。传统中国人最怕的就是流言蜚语,因为“唾沫星能淹死人”,现在中国人知道那是隐私,你再随便说,我不但要告你,我还要向你索取精神赔偿。最近西南某学院因女大学生李某在校医院检查发现怀孕而将其与男友勒令退学,理由是“品行恶劣,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李某认为性行为纯属个人隐私,而欲诉学校侵犯其隐私权。而在十几二十年前,因此而被处分的大学生是不敢声张的,因为他们不知道性行为是他们的隐私,因为他们还想做“人”。在城市里打工的女工对老板搜身和脱衣检查的行径,不再默默忍受,她们已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人格权,通过劳动创造财富无须以牺牲人格和尊严为代价。这种公民意识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的孩子,他们发挥着自己独立自主意识。深圳高级中学的学生们从1998年就办起了“学生自律仲裁法庭”,通过仲裁决定学校涉及学生的各项决定,约束自己也监督学校。他们就“学校是否有权公布学生的成绩”、“反对统一背包”、“关于学校食堂伙食质量”、“学生是否可以佩带BP机”、“学校如何对待学生早恋”等问题进行了仲裁。

这在法治传统悠久的西方国家可能并不稀奇,可是对于法治体制还在完善和建设中的中国来说,是相当了不起的。以往“民不告官”是老百姓信奉的千古律条,而现在法律正成为中国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权利的百宝书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带动着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政府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了大量的法律,仅九届人大期间,中国就通过了74部法律,其中民法商法类法律13部。近期进入审议程序的《民法典》草案,更是让中国人眼睛一亮。

这部民法典厚达216页,共有1209条,分为9编,除《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仍为沿用过去的,《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均为新起草的。

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是对公民权利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是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的法律。老百姓衣食住行、工作娱乐、婚姻家庭、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民法,去年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50多万件左右,行政诉讼不到10万件,而民事案件大约500万件左右,占各类案件的80%以上。

民法典的起草曾三起三落,首次起草民法典是在1954年,到1957年因为反右运动而搁浅;第二次从1962年开始,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前夜中止;第三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1982年开始起草,前后共四稿,后因为改革开放刚刚起步,经济模式没有最后确定,而决定先搞单行法律,暂不制订统一的民法典。

民法典的制定一拖再拖的根本原因在于一直缺乏民法出台的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强调民事主体的平等、多元,强调民事活动的自愿和自负责任,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以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随着《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等单行法律陆续出台,中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经济模式已基本形成,为起草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草案作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把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做了周全的列举,并单独列为一编,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上尚属首次。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极为广泛,包括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其中关于隐私权、精神赔偿、信用权的规定都很有特点。


近年来中国因公民隐私权受侵犯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的发展使现代人愈发珍视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和生活的宁静的同时,现代科技却使隐私越来越容易受到侵害。隐私权的确认将使中国人的生活安宁和安全感以及人格尊严得到维护。

《民法典》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10万元以下赔偿。

民法草案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根据草案规定,无论是人身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能漫天要价,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草案在人格权法一编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这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首次通过立法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权。现行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姓名、名称、名誉、肖像等人格权已作出规定,但都没有涉及信用权的问题。

随着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交往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官司也越来越多,民法草案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草案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利明教授评价说:“借助民法典的制定和颁行,可以有效地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促进中国市民社会的缔造,奠定依法治国的基础。”今后,中国人可能要像古人出门要看黄历一样经常查阅《民法典》了,因为这是一部阐述老百姓权利的法。中国公民将有法可依,中国政府将有法必行。中国人将拥有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公民意识,产生与社会休戚相关、荣辱与共,血肉相联的感情,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在意犹未尽中完善

个人权利的彰显可能会使中国人失去一些其乐融融的人与人之间的亲密,但却使人获得了宝贵的自由。一个社会工作者说,人与人之间坦诚相见的亲密可能少了,但在未来社会给人的感觉可能是,一个人独自在社区中散步,他很自在坦然,因为他知道自己很安全,没有人打扰他。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空间,一个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生活,追求全然不会受到干扰的生活方式,对我们来说可能更为珍贵。

任何法律都无法做到一劳永逸,因为法律通常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许多专家在点评《民法典》草案时,指出了民法典草案诸多让人意犹未尽之处。轰动一时的“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在遭受严重精神摧残后,仅获得了70多元钱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实施的特殊程序、特殊的规定,使公民获得赔偿极其之难,许多专家建议将国家赔偿纳入民事赔偿;许多专家认为自然人对自己的生命有支配权,安乐死应在法律中给予明确规定;近年来矿难接连不断,加强工伤赔偿,将保护劳工的条款写进民法的需求日益迫切;新闻侵权、恶意诉讼等内容,具有现实要求的迫切性,应在民法中体现……但这些问题在《民法典》中还没有体现。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民法典》草案整体给人感觉是大胆创新和突破的东西不多,显得比较保守、传统,四平八稳,除了新增加的物权法、人格权法以外,基本都是原来保留下来的东西。

民主和法治的建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尤其对于中国这个有着两千年专制主义历史的古老国家,但我们在慢慢地开始。中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步伐会越来越大,中国快速发展的经济必将带动中国政治体制的改革。相信我们的法律会越来越完善,因为我们毕竟迈出了关键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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