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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关注青少年身心健康

2020-05-27 15:45:00 【关闭】 【打印】

  儿童青少年的健康关系着家庭的幸福、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强调要“文明其精神,野蛮其体魄”。但目前中国儿童青少年健康形势不容乐观,在本届两会上,多位委员提案聚焦青少年身心健康,呼吁提高全民特别是儿童青少年健康水平迫切且必要。

  “健康中国”应从儿童青少年健康开始

  5月25日,程红委员代表民盟中央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视频会议上作大会发言时表示,中国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主要指标连续20年下降,33%的儿童青少年存在不同程度的健康隐患,小眼镜、小胖墩、小糖人和心理卫生等问题较为突出,大多与不良行为习惯、缺乏体育运动、体检不到位等直接相关,深层次原因则在于中国尚缺乏科学系统的健康教育、体质监测和干预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程红

  程红建议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以学校为基础的健康普及教育,并与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促进儿童青少年从小养成健康生活方式。加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检查力度,建立科学的专项督查、抽查和公告制度。修订完善与新时期相适应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出台针对未成年人科学饮食与使用电子产品的限制性法规等。

  程红建议将学生体育教育纳入教育现代化评估指标。开足开齐体育课程,修订中小学体育教师、场地和器材配备的基本标准,并加大相关财政经费投入。

  程红还建议将儿童青少年体检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由卫健部门牵头、教育部门组织、医卫机构实施。构建全国儿童青少年体质健康大数据平台,完善体质监测、预警、评价等综合管理机制,据此提供精准防控干预措施,实现由重治疗向重预防转变。

  摆脱“贫困意识”,防止贫困代际传播

  “扶贫先扶志,要从思想上淡化‘贫困意识’”。习近平总书记一语道出“贫困意识”对于彻底摆脱贫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但在调研中,今日中国杂志社副总编辑王茂虎委员发现但受“贫困意识”影响,部分中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有自卑、敏感、孤僻、焦虑、怨恨、暴力倾向等消极情绪,影响健康成长,甚至成为家庭、地区“返贫”的诱因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王茂虎

  究其原因,王茂虎委员认为这与民族地区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理论指导不足;部分中西部民族地区对心理健康教育认知有限;校外心理健康辅助资源、设备短缺,错过心理干预、心理治疗最佳时期等状况有关。

  “中国脱贫攻坚战进入决胜的关键阶段,摆脱‘贫困意识’对生态环境脆弱、交通闭塞、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中西部民族地区尤为重要。要提高中西部民族地区青少年心理素质,防止贫困代际传播,应加强针对该地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消除“贫困意识”对他们健康成长的消极影响。”王茂虎说。

  为此,王茂虎委员提出要加强顶层设计,完善针对民族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政策;推进中西部民族地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革,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心理健康观;开通“绿色通道”,合作探索科学高效的心理健康评估治疗机制。

  呼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控烟规定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杨佳在提案中指出,中国每年因吸烟相关疾病所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0万,因二手烟暴露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0万。研究证明,开始吸烟的年龄越早,成年后的吸烟量越大,烟草对其身体造成的危害就越大,所以通过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烟雾危害,降低烟草制品、电子烟的可得性对于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意义深远。

全国政协委员杨佳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2014年中国青少年烟草调查》显示,初中生现在吸烟率超过6%,其中男生为10.6%,女生为1.8%。这意味着,100个初中生中,有6个是烟民。由于尼古丁具有强致瘾性,80%的青少年吸烟者步入成年后会继续吸烟,且难以戒断。虽然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向未成年人售烟”,“学校周围不得卖烟”,但有八成的未成年吸烟者在过去一个月内买烟时都没有因为不满18岁被拒绝;64.3%的未成年吸烟者表示可在学校附近买到卷烟。

  近几年,电子烟的兴起更是增加了青少年控烟工作的复杂性。北京师范大学2015年一项调查显示,在2048名12至18岁的青少年中,90%以上的青少年听说过电子烟,超过1/4的人曾使用过电子烟。多项国际队列研究都一致证实青少年和年轻成年人使用电子烟和随后开始使用卷烟之间的强有力相关性,电子烟的“入门效应”凸显。由于缺乏监管,电子烟企业针对青少年好奇心重的特点,将电子烟包装成潮流产品加以推广。

  为此,杨佳委员呼吁青少年控烟问题事关国家未来,应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强化,总结国内地方经验,借鉴国外成熟制度,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相关控烟条款。

  杨佳委员建议全国人大重点推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并在法律修改中明确以下内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与电子烟;禁止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电子烟;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授、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使用电子烟;明确执法主体与对应罚则:对于违反第1、2两条规定的,建议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对于违反第3条规定的,建议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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