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勇精心培育法国玫瑰
文/本刊记者 李国文

2004年9月初,昆明杨月季园艺有限责任公司接到一份客户的特殊传真,为迎接法国总统希拉克访华订购该公司生产的玫瑰鲜切花。一个月后,希拉克访华期间,在成都、北京、上海三地其下榻酒店的客房里,都有产自云南的玫瑰陪伴着他,其中有一种为“法国文化年”献礼的被命名为“中法”的玫瑰,是法国玫昂国际公司(Meilland
International)培育的品种。玫昂公司是一家世界著名的花卉育种公司,授权杨月季公司生产世界最新品种的玫瑰花。
2005年9月,法国玫昂国际公司派它的亚太地区经理贝尔纳·迪朗将3个还没有申请国际保护的玫瑰新品种带到中国云南来进行试种植。玫昂公司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与试种植同步进行,这样可以缩短产品上市的时间,同时,中方也能使企业与国际市场同步。玫昂公司之所以如此放心,首先是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充满信心,其次是非常信任试种植方昆明杨月季公司。
杨月季公司与玫昂公司第一次接触是在2001年初,双方的合作一直都非常愉快。当时,玫昂公司想知道杨月季总经理杨玉勇对他们了解多少,博学的杨玉勇讲了一个玫昂公司的故事:
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玫昂公司培育出一个在园艺界具有里程碑式的月季品种,还没来得及给它命名,德国就入侵了法国。为了保住这个品种,当时玫昂总裁就把这个品种分发给世界各地最可靠的朋友,包括德国的朋友。法西斯垮台了后,玫昂总裁赠送给巴黎和会上的每位代表一支这个品种的月季花,希望与会代表给命名。结果,所有代表给出一致的命名——和平。
这个故事,拉近了杨玉勇与玫昂公司的距离,玫昂公司对这个的质朴的中国人产生了兴趣。在之后的交谈中,玫昂公司发现杨玉勇的想法与玫昂公司非常接近,在具体操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是惊人的一致,尤其是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程度和对使用知识产权品种所能完美再现最终产品的理解,双方一拍即合。
其实,玫昂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中国寻求合作伙伴,但一直没有成功。在2001年与杨月季的初次合作中,玫昂公司就收入4万美金。到2005年9月止,杨月季公司已支付玫昂公司190万人民币品种权费。
杨玉勇坚持做个合法的种植者,
严格执行与品种权人之间的知识产权合同,向玫昂公司支付品种权费。他认为,成为合法种植者有三大优势:
一是能顺利取得国际贸易的通行证。花卉产业要想做大做强必须融入国际市场,而种植者只有向品种权人支付相关费用,才能取得产品出口的通行证。
二是支付了品种权费,不仅意味着拥有了新品种, 按照国际惯例,还会得到相关贸易信息与免费技术服务。法国玫昂公司就经常派专家来对杨月季公司员工进行免费的技术培训,同时带来及时的市场贸易信息。
三是成为合法种植者也意味着取得“花卉育种者国际俱乐部”的门票。只有自己合法种植,才能被“育种者国际俱乐部”接纳,以后才有资格培育新品种。
杨玉勇已种了20多年花,有一辈子种花的强烈愿望。
1982年,从沈阳农业大学农业工程系毕业的杨玉勇,被分配到辽阳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工作。当时杨玉勇为喜爱种花的父亲在市近郊区租了1亩多地,他父亲就在那块地上种起月季盆花,每到周六、周日,就选出开得漂亮的用小车推到农贸市场去卖。杨玉勇业余时间也帮着种花和卖花。后来,这位捧着“金饭碗”的政府官员由于受到父亲的影响,就辞职和父亲一起干花卉种植。
1997年杨玉勇到云南发展,就如玫昂公司选择中国云南作为授权种植地一样,重要的原因是云南的自然气候最适合月季生长。
杨玉勇在谈到来云南发展时说:“我在辽宁种了十几年月季花,生产、销售经验和资金都有了。到云南来就是为了两个字‘出口’,现在公司产品90%出口,生产风险已经大大降低。可以说,来云南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了。”
玫昂公司的亚太地区经理贝尔纳·迪朗说,公司与杨月季公司的长期合作中,许多法国的玫瑰新品种得以在中国推广;杨月季公司生产的高品质玫瑰则批量出口到欧美、日本、澳大利亚和东南亚地区。昆明杨月季公司和法国玫昂公司的合作实现“双赢”的模式。
对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杨玉勇有着他自己的理解,他认为中国花卉业要想在世界花卉贸易领域拥有一定的地位,完全取决于中国有多少自己知识产权的品种。
与玫昂公司5年的合作,为杨月季公司自主研发、保护、推广积累了大量经验。公司前期采取“引进、观察、吸收”然后当地化种植的方式首先获得大量种质资源,然后结合市场需求和云南特有的自然气候特征开始品种研发。品种研发采取与同行和科研机构“资源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力争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种。
短短3年,杨月季公司的玫瑰新品种“冰清”,拿到了中国第一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鲜切花玫瑰品种专利证书。据杨玉勇介绍,除“冰清”外,公司新培育的4个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玫瑰品种已通过初审,2005年10月26日开始实质性审查,另还有10多个品种正在合作方——法国玫昂公司做测试。玫昂公司为杨月季公司提供最新品种及技术的同时,也在积极寻找并积极推广中国的优良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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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种植人和育种人之间的关系,1999年,中国签署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凡是受保护的品种如果没有获得育种人书面授权,任何育苗商、种植人都不得擅自繁殖、种植和传播。同时,也要求育种引入中国的品种应首先试种以便观察其对国内设施的技术管理的适应能力以及市场反应。试种为国内种植人避免了盲目从国外引种带来的经济和技术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