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成长的烦恼
小乔 孙守亚
《消法》十年,消费者在成长
1986年,中国消费者开始享有“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的权利。1994年1月1日,中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期的一项消费权益状况调查结果显示,95.1%的被访者知道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大多数的消费者都知道《消法》,并对《消法》作出积极的评价。《消法》可能是中国人最熟悉和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了。
1995年,一个叫王海的山东青年开始利用《消法》第49条,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索赔的规定,“知假买假”以获得双倍索赔。一时在法律界展开了王海是否是消费者的讨论,商家把王海称为“刁民”,消费者将他称为“打假英雄”,很快各地涌现了许多王海的效仿者。1999年,王海不再从事“知假买假”,开办了一家为企业维权的专业打假公司——大海公司,他说“知假买假”是“以怨报怨”。2003年,有“假药克星”之称的臧家平因在知假买假过程中涉嫌敲诈罪一审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成为职业打假人涉嫌犯罪第一人。打假英雄在离我们远去,中国消费者却对他们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启蒙作用,有着公允的评价。
中消协在16个省市,对10075个具有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决策权的家庭成员,进行的入户调查结果显示,49%被访者赞同知假买假的行为,而且文化程度越高,赞成者的比例越高。90.9%的被访者认为当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加倍赔偿的规定是合理的,是弥补消费者损失和督促经营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还有66.6%的被访者认为,如果对“双倍索赔”条款进行修改,应增大赔偿倍数。但超过半数的被访者认为这一规定执行的状况一般,其中,22.9%的被访者认为执行得差。
调查显示,中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更多地意识到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尽管经营者的所为还不能完全满足消费者的对权利的主张,但至少消费者不再为经营者的店堂告示或格式合同所吓倒。食品安全事件频仍,使得食品仍然是消费者最关注的维权领域,而医药和商品房则跃居第二三位。随着商品房、汽车等大宗消费成为热点,消费纠纷涉及金额越来越大,解决难度也在增大。
中国消费者还开始在跨国消费纠纷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尽管结果并非皆如人所愿,东芝笔记本事件、日航事件、三菱帕杰罗事件……最让人感动的是一位曾经留学瑞士的女消费者,得知自己非常信任的雀巢婴儿食品在中国执行与欧洲不同的双重标准后,自费赴瑞士与雀巢公司交涉。
成长的烦恼,《消法》面临修改
《消法》实施十年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建议将《消法》的修订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中国政法大学吴景明副教授认为,《消法》是中国进入市场经济初期颁布的,许多问题考虑不周,可操作性不强,修改《消法》已经势在必行。此前,在地方的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已开始对《消法》的适用范围和内涵进行探索。
随着福利分房的淡出,商品房是否是商品,当购买房屋买卖过程中遇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双倍索赔”,引起广泛的讨论。一些专家认为,房屋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如判决双赔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失衡。曾参与拟订《消法》的法学家何山认为,商品房就是商品,只要是商品就应纳入《消法》的范围。开发商是因自己的欺诈行为酿成的“双赔”苦果,给予消费者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赔偿与开发商成千上亿元的资产相比,并非显失公平。1999年6月,大连一购房者获得中国首例适用《消法》第49条作出的房屋买卖双倍赔偿的判决。尽管这一判决和此后许多类似判决并未获得最终的执行,但它无疑是运用《消法》解决房屋买卖纠纷的有意义的尝试。
中国公费医疗制度的改革,引发了医患纠纷是否属于消费纠纷的讨论。2000年,浙江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把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其核心条款是,患者有知情权。2001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依据《消法》终审判定一起医患纠纷案,患者方获得了赔偿。
2002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有缺陷商品的召回制度作了详细规定,并对大宗商品如汽车和商品房的销售欺诈行为作出可进行双倍赔偿的明确规定。同时,对消费者的隐私权也做了详细规定。
许多法学界人士认为,《消法》对“消费者”、“经营”、“商品”和“精神赔偿”等概念应有更合理和明确的表述。对于消费者非常熟悉,也是争论最多的“双倍索赔”条款,消费者组织和法律界认为,参照国际上的做法,国内实行的“退一赔一”的做法并非很严厉的罚则。有时,双倍索赔并不能真正使消费者获得补偿,所以是双倍返还,还是三倍、四倍,甚至更多返还,应该根据商品价格来灵活掌握。
还有法律专家建议,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进行起诉的法定权利,以便于消费者组织为消费者进行维权活动,特别是一些跨国消费纠纷。
当然,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消法》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实施不力,而非法律条款过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研究员认为:“《消法》颁布十年来,其主要条款基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消法》予以完善是有必要的,但当务之急不是修改,而是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来自消费者协会的数据也表明,尽管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纠纷量大了,但解决的赔偿金额却呈下降趋势。消费者对商品房、汽车、移动电话的投诉居高不下,但解决的难度很大,消费者换房或退房等合理主张还很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