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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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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改革:城市门槛还有多高?

中国妇女的婚姻质量

天下事

 



中国妇女的婚姻质量
转型期婚姻形态中的女性
城市女性婚姻质量如何
女性直面婚姻问题

女性直面婚姻问题

许多女性在新形势下不断反思和探索婚姻的本质、规律和两性特点,从而调整自己的心态,适应变化了的社会,让自己更加独立、自强,从生存和情感上都不依赖于他人,以达观的真实的态度对待婚姻、对待感情、对待性,身心健康地生活。她们不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出现问题,就怨天尤人,不能自拔。明确懂得心理上健康的女人,无须依赖男人的道理,克服传统女性的“心理软骨病”,直面离婚和再婚与否的选择。

·不良婚姻以文明方式离散,较之婚外发生偷偷摸摸、相互欺骗利用、乃至上升为暴力摧残的两性关系更健康更安全。

我们时常可以看到有关报道,比如最近以:“花心男人竟然一妻二妾 7年的畸恋让‘二奶’拿起剪刀”为题,报道了一起‘二奶’杀人并且剪伤“一妻二妾”的包养者生殖器的命案;“为分手写下欠条 多名男子被判还‘情债’”为题,报道法院判决多名变心后想一走了之的男人给女方经济赔偿;“婚外情人,砍9刀断情”说的是已经结婚的北京电车公司司机白先生与27岁女司机青青坠入爱河,后来青青有了男朋友,准备结婚,提出与白先生分手,白恼羞成怒,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照着青青的脸部、头部砍了9刀,青青被严重毁容。

不做怨妇是许多离婚女人的选择,我通过咨询中详尽的交谈,知道许多女人的心情故事,最惨烈的心疼莫过于丈夫变心,移情别恋;最仇恨的人是勾引丈夫的“第三者”;最迫切的期待是社会教育或者胁迫丈夫“浪子回头”;最激烈的报复矛头指向“死不悔改”的负心人和勾引丈夫的“狐狸精”。比如最具有代表性的“秦香莲上访团”曾经引起过中央领导的重视和社会轰动。广东妇女曾经有“赶走打工妹,还我好丈夫”的行动口号。   可是社会毕竟要按照客观规律发展,用简单的法律制约和惩罚的方式,毕竟不是解决情感问题和道德问题的办法,尽管不愿意,也不得不面对现实。因此对婚姻问题的反思、研究和提出对策的文章不断面世,女性的认识程度不断提高,比如在观念上的变化有:爱情不能逼迫或强制,婚姻不应当成为相互的“卖身契”;夫妻关系中的自由、平等、公平、互酬原则;性权利属于每个人自己;反思自己在婚姻中的经验和教训;现代人应该具有的贞操观;夫妻间不仅应该“无私奉献”还应该“合理利己”、“公平交换”;离婚是当事人个人的私事,无关公共利益,应该以感情为离合的理由等等。   ·有过错丈夫被判赔偿

依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已经有多起离婚案中有过错丈夫被判赔偿,有效地保护了妇女儿童权益。

不久前《北京晚报》有一则报道:赖先生与妻子李某某1987年1月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共同生活中,俩人脾气秉性不同,未能相互沟通理解,因为琐事经常争吵。双方于1998年分居至今,赖先生在外租房居住。2001年赖先生起诉离婚,李女士说自己病情严重需要医治,他却在外与人非法同居达两年之久,给自己造成重大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赖先生补偿5万元,赔偿5万元。出具了证人证明。赖先生不否认存在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的事实,并且表示知晓李患病的情况。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在其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该行为给李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赖先生应承担给付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赖先生付给李女士经济补偿1.5万元,经济赔偿2.5万元。

·离婚女人依然有魅力

过去离婚女人往往被歧视,自己觉得抬不起头,孩子也跟着受欺负,再婚困难重重。现在人们的认识发生了很大变化。因为人们看到,生活的遭遇和变动对于人的一生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离婚的伤痛及其后的觉醒和升华,使女性成为更丰富更有魅力的女人。她们不但不受歧视,而且有许多优点逐渐被认同:如品性已成熟,不大会任性,不会发生小儿女的“风云突变”、大都有自己稳定的工作和固定收入。而且有了离婚经验,更加独立,不依赖男人;有过人生磨难,更懂得珍惜人生和婚姻,比起金钱来更看重情感、体贴夫君;有实际生活经验,有能力应付突然事变,在灾难面前更沉着;迎来了中年女人的性成熟,体谅丈夫,性生活更加和谐;摒弃了小女孩的任性,又懂得做母亲的艰难,更能够体谅婆婆的艰辛,婆媳关系更加易融洽……

·性问题可登大雅之堂

性问题过去是不登大雅之堂的,人们甚至不能提夫妻性生活是否和谐的问题,似乎正人君子就不应该重视性享受,只有不正派的人才会注意性生活的满足,现在性问题不但可以成为判断婚姻质量的重要标准,可以成为离婚的正当原因,而且正式成为诉讼理由。

《北京晚报》2001年12月19日以“丈夫因遭遇车祸丧失性功能 妻子上法院要求‘性赔偿’”为题报道了一个个案:原告李刚和他的妻子孙某诉:被告张立强开车将原告挤得多处受伤,并且致使其性器官受损,完全丧失性功能,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除民事赔偿外,其妻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立强即侵害了原告李刚的生命健康权,也损害了李刚自身和给予其配偶生理享受的权利,同时也侵犯了其妻孙某的性权利,给两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于是判决被告张立强一次性赔偿原告李刚各种损失14万元,赔偿原告孙某精神损失抚慰金1万元。

·性问题成为离婚理由

2001年11月4日西城法院接待了一对无争议离婚的老年夫妇。60多岁的汪女士看上去显得苍老憔悴,身体瘦弱,而她的老伴则精神矍铄。他们自己拟定的离婚协议书中,其中一条离婚理由是“性生活不和谐”。据汪女士说,她和老伴是50多岁时再婚的,她常年身体不好,经常卧病在床,无法尽妻子的责任,以致于影响了两个人的感情,所以协议离婚她没有意见。

据了解,以往老年人离婚尤其是再婚老人离婚,主要是子女问题、财产问题、性格不合等等,很少有人把“性问题”摆上桌面,虽然老年人有这方面的苦恼,但是多数人认为,如果没有其他问题,能凑合搭帮过日子也就行了,目前这种情况却发生了不少改变。

记者从一些区县法院了解到,曾经令许多人难以启齿的性问题,如今已经上升为老年人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甚至堂而皇之地写到离婚裁定书中。反映了老年人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及对高质量晚年生活的追求。

新欣: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北京大学应用伦理学中心客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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