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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港国安公署在港行使执法权必要合法——香港国安法热点透视之三

2020-07-04 09:42:00 【关闭】 【打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权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对此,法律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特殊情况下拥有执法权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行使相关权力是对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的有力支持和补充。同时,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完全不违反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更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驻港国安公署办理案件适用内地刑事诉讼法不违反基本法 

  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在香港特区办理有关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入附件三,才在香港特区实施。驻港国安公署执法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否违反基本法规定?

  法律专家就此分析指出,基本法第18条规定的是全国性法律完整地、普遍地适用于香港特区的情况,包括实施范围是整个香港特区,实施主体主要是香港特区,适用情形不受限制,适用对象是香港特区所有人。而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实施主体是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适用情形不是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而是严格限定于香港国安法规定的三类特定情况,适用对象客观上也限制在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是针对香港特区所有人。因此,不存在抵触香港基本法第18条的问题。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副教授田飞龙指出,从实操层面看,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办理的案件,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的绝大部分在内地完成,适用全国性法律也是理所应当。

  驻港国安公署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并押解至内地不违反基本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香港基本法第95条规定了香港特区与全国其他地区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包括区际刑事司法协助。

  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中,将犯罪嫌疑人逮捕并押解至内地,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的情形不同。从行为本质看,刑事司法协助是协助或代为履行一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刑事实体权利的活动,本质上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相互合作关系,是基于对方请求而给予的帮助。驻港国安公署按香港国安法规定在香港特区进行执法,是独立的,并不依赖于香港特区提供协助和便利。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几个方面——

  从活动主体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是代表中央政府在港行使管辖权,与特区并非平等的主体。

  从权力行使依据看,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是基于双方合意的有关协定或实践惯例,而驻港国安公署根据香港国安法第55条进行执法,主要是基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体现了中央与地方在管辖权上的划分。

  从活动内容看,刑事司法协助主要是司法领域的合作,而驻港国安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对香港特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是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刑罚等所有环节的全流程管辖。

  田飞龙指出,中央和香港特区的两个执法司法主体依照各自的法律开展执法和司法活动,各自形成一个闭环,职责分工和案件管辖划分清晰,又形成一定的互补、协作、配合关系,从而共同构建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制度和机制体系,与基本法第95条规定是两码事。

  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专家指出,驻港国安公署在对相关案件进行管辖时,定将充分保障香港居民根据香港基本法和两个相关国际人权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从程序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士的权利均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将严格按照香港国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展有关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之所以作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就是要确保驻港国安公署行使执法权不会侵犯香港居民合法权益。

  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指出,香港国安法是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有机结合,立法十分严谨,程序性条款很多,遵循现代法治原则,兼顾两制差异。法律中规定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明确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应得到充分保障。香港国安法惩治的是极少数犯罪分子,保护的是绝大多数守法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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