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已提交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审议。
从领土完整的角度来看,该决定草案属于主权特权。上述草案亦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即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国际社会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条件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从这一原则出发,产生了许多构成国家和国际法律体系的结构。其一是对他国内政进行非外部干预的原则,该原则确保了每个国家及其人民有权根据其价值观从事政治和经济活动。国际法支持的、唯一可能的、对主权国的外部干预是应该由联合国安理会来决定,而中国正是联合国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
国际法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领土完整原则。所有国家,在其国内法律、制度规则和体制机制内,均具有保护其享有维护主权领土不可分割性的权利。任何分裂主义运动都是对一国领土完整的严重威胁。2017年,在西班牙政府针对加泰罗尼亚大区企图成为独立主权国家的行动中,西班牙最高法院审判了9名分裂主义领导人。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进行干预,因为这被认为是西班牙的内政。
奇怪的是,当谈到香港问题时,一些国家却指手划脚,对中国的主权滥加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一国两制”制度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更大的自主权,但并不是独立权,这一点从来都不容置疑。
香港在二十多年前回归中国,但是由于那些试图在香港和中国内地制造麻烦的人以及外界敌对势力的破坏和阻挠,相关法律尚未付诸实施。考虑到香港当前的局势,在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受到拥护,以此补上国家安全防御的漏洞,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这也解释了此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定草案的背景。该决定草案第一条即阐明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第三条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国家安全立法的责任,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早有规定,其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有责任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不仅关系到香港政府和人民,而且关系到中央政府和所有中国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7月1日恢复对香港领土行使主权以来,中央政府一直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如果任何国家企图干涉中国内政,中央政府将有理由采取行动。但是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中国政府的行动不是针对香港人民,而是针对国外干预势力,目的是捍卫中国的主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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