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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就是最大的人权

2020-02-25 10:38:00 【关闭】 【打印】

  今年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从中国武汉地区开始向中国全境传播,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出现数目不等的病例。世界卫生组织反复警示各国要加强疫情防控,防止疫情在全球爆发。对中国政府为抗击疫情所采取的果断措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赛博士也多次给予高度评价,并强调中国在疫情爆发中心地区采取的“高强度”防疫手段,已为阻止疫情向全球扩大蔓延带来了“机会窗口”。

  然而,在中国抗疫工作紧张有序进行的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发生了针对中国和中国公民的污名化情况,国外个别媒体将疫情爆发炒作为针对中国攻击的又一次“良机”,批评中国政府侵犯人权,海外中国公民、华人乃至亚裔在一些国家被歧视、伤害的情况也有发生。中国为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为防止疫情向全球蔓延所做出的巨大牺牲,却受到如此轻蔑甚至恶意的对待,实在令人齿冷,也受到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在内的正义人士的批评。

    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

    中国社会将疫情防控工作称为“防疫阻击战”。这一说法非常形象,既说明了防疫工作之艰难如战争一般,又概括了防疫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就是将疫情隔离、压缩到更小的空间范围内,避免疫情传播扩散,为最后全面排除疫情创造条件。

  迄今为止,对付这种新病毒还没有对症的有效药物,因而采取隔离方法是防疫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在解释隔离的必要性时,很多媒体都登载了一张火柴之间递次引燃的画面,告诉大家只有果断抽掉紧密连接的第二根火柴,才会避免其他火柴被点燃。

  隔离方法,是防控传染病蔓延的最关键环节,是不得已但必须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疫法》第41条明确赋予隔离措施的合法性,并对相关程序进行规定。这一做法也是其他很多国家防疫所采取的重要措施。这段时间,美国、俄罗斯等国家针对入境的、来自中国的人士都采取这一做法。

  对此,境外一些“批评人士”指责中国政府侵犯人权,主要就是针对目前所采取的隔离措施及具体做法。隔离,于个人而言,就意味着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于社会而言,也意味着生产经营、交通物流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说,隔离措施对个人和社会影响都非常大,尤其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明显,由此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

  然而,与人民的生命健康相比,这些损失的付出是值得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最重要的人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中国政府果断地采取隔离这种非常措施,其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对一个高速运转的社会采取这种“急刹车”方式阻断病毒传播,敢于下这样的决心、付出如此巨大的努力,只有真正为人民福祉思考、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政府才会如此行动,因为这正是在捍卫最重要的人权。

  在所有国际公约中,生命健康权都被置于最重要的地位。行动自由权利固然重要,与生命健康权相比,其位阶要低一些。当行动自由权利与生命健康权相冲突的时候,生命健康权应当优先得到承认和保护。例如,在日常社会中,有些人自冒风险甚至自我损害的时候,政府要积极介入、主动制止,正是因为这类所谓自我选择的行为会危及他们自己的生命健康权,政府介入并制止就是为了维护这些人的生命健康权。

  在发生严重疫情的时期,政府为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对人们活动范围、方式进行一定限制,是正当合理的。更何况,目前中国政府采取的各种隔离和限制活动范围、方式的措施,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并尽可能减少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人们自愿接受政府号召减少公共场所活动,以行动支持防疫工作,也是看到政府此举是有利于人民福祉,有利于尽快消灭疫情。试想,倘若公众不支持政府这项措施,中国城市的大街小巷怎么会如此冷冷清清呢?

    维护公民的社会发展权

  目前中国政府采取的隔离措施,也符合现代法治中行政法所强调的比例原则,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在全面衡量公共利益与个人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换言之,政府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要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比较和平衡,当公共利益重大而影响这一利益的危险巨大时,对个人利益的影响会置于相对次要地位考虑,当然并非放弃或者忽视。

  就防控严重疫情而言,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应当予以优先保障,如此给个人的生活生产活动造成不便也在所难免,但要将这种不利影响压缩到最低限度。这一点很好理解:每年秋冬之际,中国也会受到流感疫情的影响,但由于有充分的医疗手段应对,政府绝不会采取隔离这种非常措施;而对新冠肺炎,目前还没有特别的有效治疗方法,而这种病毒传播速度快,隐蔽性又强,一旦全面爆发后果不堪设想,在这种情况下,权衡利弊得失,政府选择隔离措施是正当合理的,即便由此造成的损失也很大。中国历史上爆发的重大瘟疫而导致社会倒退的事例,也不断提醒我们,必须全社会凝聚共识、共同协助才可能将疫情损害控制住,这也是维护公民的社会发展权。

  在过去一个月里,也确实出现一些不配合隔离措施,甚至实施暴力、威胁行为抗拒隔离的情形发生。毫无疑问,这类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这类行为会严重干扰疫情防控工作,尤其是那些疑似患病的甚至已经确诊的病人,他们抗拒隔离的行为会造成病毒扩散,危及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另一方面,隔离措施的正常执行,是疫情发生期间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妨害隔离措施的正常执行,就是对公共秩序的侵犯,具有妨害公务的性质。

  为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已经确诊的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疑似病人有上述行为,造成病毒传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中国刑法中,这个罪的法定刑很重。

  早在非典疫情爆发期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有相同规定。当时国外一些所谓人权观察家就鼓吹,中国要对“非典病人”判处死刑。这类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是对中国刑法的严重歪曲。这类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门槛”非常高,必须要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而一般拒绝隔离行为或脱离隔离行为根本达不到这种程度;构成犯罪的拒绝隔离行为或脱离隔离行为,是指那种故意传播病毒病原体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行为,在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当中,都会被作为犯罪对待,无论他是不是病人。

    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

  安全是一个社会重要的公共产品,它不会从天而降,它需要负责任的、强大的政府来提供。严重疫情来袭,无论其起因如何,政府要做的事情,就是最大限度为公众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最大限度地避免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受到病毒影响,避免公众因疫情而恐慌,避免社会因疫情而分崩离析。这才是真真正正地维护人权,真真正正地维护人民的利益。人权问题从来都是具体的,受时空条件限制;人权的保障从来都是靠实践、靠行动,而不是空洞的说教和无根据的批评。在严重疫情到来时作壁上观、妄加指责却不愿为受疫情影响的地区和人们奉献一丝爱心,这种人权实践实在不值一提。充分的享有安全所带来的利益,也是一种人权。

  值得一提的是,最近在实施隔离工作中也出现了少数基层工作人员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对此,中国国内媒体都进行了充分报道,地方政府对这类行为也给予坚决的整肃。有些人将这些个案描绘成侵犯人权事件,并在互联网上大肆传播,以“有图有真相”的方式攻击中国政府的防疫工作。这种言论恶意满满,不仅会严重扰乱视听,使外界误解中国政府防疫工作的正当性,更会助长歧视海外中国公民、华人的风气。最近发生的一些歧视、攻击海外中国公民、华侨华人乃至亚裔的事件,或多或少都受到这种污名化宣传的影响。

  来过中国的人都知道,平常的时候,午夜徜徉在城市大街小巷,没人会担心人身安全问题,反观那个人权口号喊得最响亮的国家,晚上9点后很多人就不敢独自出门。两相比较,前一种自由和人权更为真实、可信。疫情很快会过去,当中国的大街小巷重现熙熙攘攘之时,人们会更加珍惜包括卫生安全在内的社会安全,会为政府及时果断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而感到庆幸。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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