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正在推进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化。如何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怎样让“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法治轨道上落地生根?近日,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边巴拉姆围绕这一话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边巴拉姆
记者:今年两会期间《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受到广泛关注。您长期在西藏从事民族研究工作,请问制定一部专门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有何重要意义?
边巴拉姆: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6个民族共同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既需要情感的维系、自觉的践行,更需要法治的规范、制度的保障。法律正是将民族团结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要求的重要载体。
此前,我国已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事务治理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涉及面广、关联性强,涵盖社区建设、学校教育、矛盾化解等多个领域,需要一部更加专门的综合性法规进行系统规范。《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的制定,正是为了补齐这一制度短板。它将“民族团结”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具体法律规范,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记者: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西藏地域广阔、民族众多,普法工作如何做到精准有效?
边巴拉姆:普法工作不能简单照本宣科,必须把握有效性、针对性、非重复性三个核心要求。
有效性是前提。普法要真正入脑入心,必须融入群众的生产生活。在西藏,我们依托雪顿节、赛马节等传统民俗节庆,运用藏汉双语开展法治宣讲,通过文艺汇演、小品歌舞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语言”,让法治精神在潜移默化中扎根基层。
针对性是关键。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和接受方式各不相同:对公职人员,重点开展法定职责专题培训;对青少年,将民族团结内容融入校园思政教育;对农牧民,结合村委会会议、寺庙讲经等场合进行嵌入式普法。分类施策,方能事半功倍。
非重复性是保障。《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普法工作应当突出这部法律的创新内容,如“互嵌式社会结构建设”“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等特色条款,避免简单重复既有普法内容,确保普法资源的精准投放。
记者:民族地区的执法工作具有特殊性。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把握好尺度?
边巴拉姆:民族地区的执法工作,需要在坚守法治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做到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合法性是底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执法权,遵循草案确立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工作格局,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科学性是要求。民族地区情况千差万别,执法工作不能“一刀切”。以西藏牧区为例,针对群众居住分散的特点,可将执法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在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等执法实践中融入民族团结要求,实现执法与发展的深度融合。
合理性是境界。草案明确提出“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统一,也要尊重民族地区的民俗习惯。对涉及传统民俗的执法事项,应当做好释法明理,柔性化解矛盾,让执法既有法治的力度,又有民族工作的温度。

2026全国两会期间,边巴拉姆委员在分组讨论上发言
记者:《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与西藏现有的民族团结法规之间是什么关系?
边巴拉姆:二者是“总纲”与“细则”的关系,共同构成完整的法治体系。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是全国通用的基本原则和大方向,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总纲”。《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则是结合西藏实际制定的“落地细则”,将国家法律的原则要求转化为具体操作规范。
国家法出台后,地方要做的是有效衔接。一是内容上的衔接,将国家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进地方性法规,及时修订完善;二是机制上的衔接,健全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法规体系的清理,对现行民族领域法规规章进行全面评估,消除与上位法冲突或过时的条款,确保法治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记者:作为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研究者,您最期待这部法律带来什么样的变化?
边巴拉姆:我最期待的是,法治的力量能够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成为各族群众共同的行为准则和情感认同。
在西藏,民族团结从来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体现在各族群众共同修路、共同采茶、共同学习、共同歌舞的日常生活之中。这些生动的实践,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广开去。《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制定,正是为了将这些“好做法”转化为“硬规矩”,让各族群众在遇到矛盾时知道有法可依,在共同发展时感受到有法护航。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法律条文转化为日常交往中的习惯、解决纠纷时的依据、共同奋斗的底气,民族团结的根基才能真正扎深扎牢。
记者:对于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您还有哪些建议?
边巴拉姆:立法是基础,实施是关键。我提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民族事务执法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法治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执法人员懂法、会用法、善执法。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确保法律规定能够落地生根,避免“悬在空中”。
三是持续深化普法宣传。普法工作不能“一阵风”,要建立长效机制,结合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特点,持续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四是建立效果评估机制。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了解群众满意度,发现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法律取得预期效果。
归根结底,检验一部法律成效的最终标准是群众的认可度、使用度。只要各族群众真心认可、自觉运用,这部法律就真正“活”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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