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头条: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节奏缘何不同
2012-03-09 13:05 作者:本社记者 王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表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节奏不同的原因在于,刑法作为实体法,它更多的是针对社会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做出反应。比如说,刑法是1979年制定,1997年进行了全面修订。1997年以后,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与此同时,我们也不断面临一些新情况和新挑战。1997年制定刑法时,有些问题没有预见到,有些问题即便预见到,也缺乏对这种问题认识的经验,比如刑法修改后不久就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是过去没有遇到过的。这些犯罪出现了,就要求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迅速做出反应来维护社会秩序。

郎胜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对刑法作了修改补充。当然,除了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还有最近遇到的世界性金融危机。除此之外,在这短短的几年里面,我们迅速地进入了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有些犯罪是在过去的时候无法认识的,比如在信息领域方面的。再比如市场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初刚刚开始创建,一直到现在发展得比较完善,有好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犯罪,在当时我们也缺少对这些犯罪的规律性的认识。

郎胜表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犯罪出现以后就要迅速反应,所以这些年当中一共制定了八个修正案和一个决定,及时对刑法做出调整和补充,从实体上把一些禁止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把一些需要惩治的行为加以明确规定。但是程序上,相对来讲需要比较稳定,就是出了问题怎么处理,它需要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被大家熟悉的程序,老百姓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自己应该去告状、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按照什么程序去走。

郎胜说,在这些过程中,由于我们国家发展快,我们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制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循序渐进地、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地对现有程序加以完善,当然这两者在程序上也许是不一样的,但是目标是一样的,就是最终追求司法公正,来维护社会的稳定,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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