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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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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视野

潘石屹和他的另类生活
北京仲裁委

 



打折,想说爱你不容易

晓强

如今,商家的促销大战犹如潮水一般,一浪高过一浪。“打折”即是目前最抢眼的一例。“折”声片片,声声入耳。打折已经不再是假日经济的促销手段,可以说现在是全年打折无淡季。但我们也别忘了一句老话“买的没有卖的精”,在我们忙活着狂买打折商品的时候,有些商家也在暗中在产品质量和服务上打着折扣。

打折中的“猫腻”

先抬价,后降价的方法虽然老套,但有些商家还是屡试不爽。除此之外,新出现的打折方式中也暗藏“杀机”。购物返券是近一、两年新兴的促销方法,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A券,A券可以直接代替现金在本商场内使用;另一种是买XX元送XX元B券,B券必须付出与代币券券面金额等值的现金才能使用。如买100元送20元B券,必须再贴20元以上的现金购买40元以上的商品。这是人为设置附加条件,吸引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有些商品不列在活动之内,而消费者事先却并不知情,这实际上是一种欺骗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购物返券还给人一种错觉,好像买100元送40元,就是打6折,买100元送60元就是打4折,事实并非如此。例如:以理想的状态为准,消费者刚好买了100元的商品,获得60元B券,在商场的要求下再出60元现金购买一件120元的商品,实际他花了160元买了总额为220元的商品,所打的折扣为7.27折。假如在理想的状态下循环购买,即使购物N次,折扣也不会超过6折。

购物返券往往使人陷入无节制的疯狂购物,可以说使用代金券耗财、费时又费精力。特别是B券,还要计算着怎样花才划算,还要算计着别买了不参加打折的商品。有的商场实行循环送,买了再送,送了再买,尤其是买了较大金额的商品,不花上几个小时把商场逛上几遍,不把钱包变“瘦”,不累得走不动路恐怕难以走出商场的大门。

“买一赠一”、“买一送一”也颇让人心动,往往却都是些美丽的谎言。有的明为赠送实为搭售,有的是买商品赠购物券,当你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往往被告知“此购物券只限于购买某种商品时才可使用”。还有的“买一送一”,送的“一”和买的“一”无法相提并论,某先生曾到一家号称“买一送一”的超市购物,他发现并不是每种商品都买一送一,送的只是些极少数用胶带纸捆在一起的即将过期的小食品。

购物抽奖,购买一定金额商品可参加抽奖的花样也不少,利用有奖销售欺骗消费者的事屡有发生。有的在售奖券时,如果所剩不多,而大奖尚未出来,就停止销售;有的在奖券上做暗记,出售时暗示亲朋好友将大奖买走;有的一开始就耍花招,制作奖券时根本就没设什么大奖。就赠送或抽奖的物品而言,有的奖品或赠品是商场积压卖不出去的商品,带回家也没什么用处,有的甚至是“三无”产品。有些商场在领取赠品时还有附带条件,如某商场购物满50元就可免费领香水,但必须自带容器,可谁上街还揣着个香水瓶呀?你要么放弃赠送的香水,要么话十几元买一个盛香水的瓶子,真是没有天上掉下馅饼的好事。

有的商家在广告牌上大大地写上2折,紧跟着一个小的不得了的“起”字,使得消费者在商场里逛了几圈,才在一个角落里找到一件打2折的商品;有的商场宣称全场5—7折,但商场里又有一半商品标签上写着8折,再回头看广告牌,一个不起眼的位置写着“特例商品除外”,原来一半的商品都属于特例商品;有的商场宣称消费200元可获50元赠精美礼品,实际上这些礼品有的只是商场买不出去的积压商品,根本不值50元。

部分商家采用“小马拉大车”的做法,价格打折的同时商品质量也在打折,以牺牲产品质量和信誉来换取低价多销。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向消费者声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至不出具发票。很多消费者也就顺理成章地接受了,放弃了售后服务。部分商场在出售打折商品时,都标出“售出商品,概不退换”。这种说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有些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商品出现问题时,总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打折商品而不了了之。目前家装市场上有些橱柜打8折出售,部分商家的做法明显带有欺骗性质,在原材料上下工夫,其原材料价格与普通橱柜相差50%之多。真材实料的橱柜一般可以使用10年,而价低质劣的,只能使用2年。又如珠宝打折,目前也十分普遍,有6折甚至更低的。一些行内人士认为,真珠宝,价格打到8折就几乎到极限了,再打折就无利润可言,如果折扣太低,不是珠宝商故意标高价格,用折扣吸引消费者,就是利用消费者缺少珠宝鉴别知识欺骗消费者了。

积分返利现在颇为流行,当消费者购物达到一定数额,就可领取一张积分卡成为会员,此种方法为商家积累了相对稳定的客源。拥有会员卡后可长期拥有打某某折的权利,但打折的幅度较低,一般为9—9.5折。因有的商场内有相当一部分商品不参加打折优惠,让消费者有上当受骗的感觉;而通常商场进行打折降价等促销活动时,持卡者不再享有二次打折的权利。消费者为取得会员所享有的购物返还金,还须累计花费一定金额,才能得到相应“回报”,通常底限为2500元,并且返还金额比较低。李先生一年内在某商场花费3486元,其中3000元积3000分,年底只返还代金券60元,其余的486分计入下一年的累计。

商家打折促销的方法可谓“怪招”连篇,如掷骰子,赠礼券;不同商品分时段半价销售;买一件商品打7折,第二件打6折,第三件打5折;买XX元商品免费照相;买XX元免费存车等等。有的商家还经常采取几种形式并用的方法吸引消费者。

价格可以打折,服务不能打折

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中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应仔细阅读标签,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做到心中有数。看清商品的款式、质量、型号、性能、说明,留意商家的降价原因,不要因一时冲动或轻信商家宣传而把一些实用性不大、过时或低端技术产品带回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而且,购买打折商品并不意味着您所应当享有的服务也跟着打折。商品打折销售是经营者的促销手段,凡是以促销为目的的商品打折,其降价的原因与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商品“三包”。“最终解释权”大家听着都挺耳熟,却往往云里雾里,也就成为商家规避责任的挡箭牌。几乎所有的商家在打折促销时都会在广告最不显眼的地方加上这样一句话:“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消费者往往眼睛只看着“打折”二字,而忽略了“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商家就理直气壮地拿出“最终解释权”作为挡箭牌,“名正言顺”地逃避责任,而消费者也就有理说不清了。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消费者因商家所谓的打折促销“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解决问题,不能听商家的一面之辞。

打折的明天会怎样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打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方法。但可以说价格战是一种很初级的竞争方法,因为在保证商品质量的前提下,成本的降低是有一定极限的,真正的商机在于服务的竞争。而且打折降价的许多负面效应是许多商家所没有意识到的。商家的竞争是商业企业全面性的竞争,包括企业形象、商品品质、服务质量、营销策略、购物环境等多方面的内涵。如果把打折降价作为唯一和最重要的竞争,就忽视了企业自身内涵性的竞争,使企业陷入单一性的、短期行为的竞争之中。随着打折降价的日益升温,以致于轮番进行,商家会不可避免、也身不由己地走向低价倾销的不归路。低价倾销行为就是在轮番进行的打折降价中堂而皇之地走上前台。另外,打折降价会带来报复性的市场滞销。人们对日用消费品的需求是限定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幅度之内的。商家的打折降价,促使人们集中消费和提前消费,甚至于不该消费的也随波逐流地进行了消费,进而也使某些消费者产生了一种等待观望的心理,依赖于一次比一次低的打折降价,总想等到价格的最低谷,才肯掏腰包消费。这样形成的阶段性的市场滞销是报复性的,也是低价倾销行为违背消费规律而产生的必然结果。只有留住消费者的心,企业才能兴旺。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打擦边球,更不能欺诈消费者;只有增强企业的信誉度,企业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求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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