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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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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国家。民族平等,是中国民族政策的基石。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根本立场。

中国的民族概况

中国是一个由多民族不断融合而形成的国家,各民族互相融合的历史悠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也极为密切。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人口、分布地域、历史渊源、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进行了深入调查,在此基础上,先后识别并确认了包括汉族在内的56 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55个民族的人口相对较少,习惯上称为“少数民族”。

中国各民族的人口分布情况呈大散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中国的西南和西北是少数民族分布最集中的区域。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着全国近70%的少数民族人口,边疆9个省、自治区居住着全国近60%的少数民族人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少数民族人口分布范围扩大,目前在全国各地散居的少数民族人口已经超过3000万。

民族平等

实行民族平等是中国的宪法原则。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人身自由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

民族平等的含义

具体来说,中国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有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上、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来自贵州的少数民族代表盛装出席全国人大会议
 

平等的政治权利

少数民族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各民族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在中国,民族团结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团结,以及同一少数民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团结。

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视民族团结为全体中国人民的最高利益,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根本保证,牢固树立了“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

多民族孤儿的妈妈——阿尼帕·阿力马洪

一位维吾尔族的母亲,除了自己亲生的9个儿女,还含辛茹苦地收养了汉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4个民族的10 个孤儿,如今这个大家庭中已有维吾尔族、汉族、回族、哈萨克族、塔塔尔族、乌兹别克族6个民族的180多口人。在当时,为了给20多口人做饭,阿尼帕专门买了一口直径1. 2米的大铁锅。如今,很多老乡家里有喜事,都会借她的这口大锅去做抓饭、炖羊肉。人们给这口锅起了个好听的名字——团圆锅。大家都说,只要用了这口锅,家里就会像阿尼帕家一样团结、和睦、幸福。在阿尼帕妈妈的眼中,这些孩子从来没有民族之分,“他们都是我的孩子,都是我的血脉,我们是一个和谐的大家庭!”

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如何划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县。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目前中国大陆共有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 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

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面积166万平方公里,生活着47个民族,自治区内还建有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回族、哈萨克族的5个自治州,建有回族、锡伯族、哈萨克族、蒙古族、塔吉克族的6个自治县。新疆各民族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共同发展繁荣。

民族区域自治与中央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的地方自治机关都必须服从中央的领导。截至2008年底,全国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64%。

如何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权利包括:

◆ 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变通执行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自主管理权

◆ 经济财政自主权

◆ 语言文字自主权

◆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 组织公安部队权

◆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 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

少数民族干部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截至2008年,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达290多万人,比1978增长了3倍多。全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占9.6%,其中县处级以上的少数民族干部占同级干部总数的7.7%。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查机关,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目前,在13位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9位现任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中,有少数民族2名;在25位现任全国政协副主席中,有少数民族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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