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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闽试点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

文/本刊记者 张 洪

在本次全国政协会议上,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建议在福建开展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试点。

提案指出,为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建议国家参照改革开放始于深圳、厦门等特区的成功先例,开展两岸“制度性经济合作”试点工作。

2008年以来,台海局势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为建立更加紧密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两岸经济合作交流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仅需要双方就两岸产业合作、双向投资保障、避免双重征税等问题进行协商,而且对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提出了迫切要求。

提案指出,试点工作尽量让两岸双方的企业、民间、官方、地区共同对等参与合作,共建共管,可以选取若干功能具备、条件成熟的区域作为试点,实行更加开放的两岸经贸合作政策,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最终构建海峡经济区。

提案建议,对试点地区赋予先行先试政策。一是实行更加开放的经贸政策。拓宽台资项目进入领域,简化台商投资合同、章程的审批程序,放宽台资项目市场准入条件,在股比比例、股比结构、投资规模等方面实施更加灵活的政策;二是推动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对台商投资服务业,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方面给予倾斜。鼓励两岸合作发展科技研发、航运物流、旅游会展、商务营运、医疗卫生、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三是推动两岸金融业合作。鼓励各类台资金融机构到试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参股当地金融机构,试点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推动两岸金融机构双向进入,发展两地非银行机构、中介机构、征信等服务机构合作;四是赋予对台贸易的特殊政策。发挥福建海岛资源优势,在划定区域范围内实施自由贸易特殊政策,提升两岸贸易合作层次;五是建议把厦门设为自由港,争取设立福州、湄洲湾(南北岸)保税港区,扩大“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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