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党合作的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作为“两会”之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由中国共产党、8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等34个界别的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作为一个政治机构而非国家机构,其职能包括: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在中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被举荐担任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一定职务,也是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作方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政协委员在会议期间或平时都可提出提案,与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人大代表议案一经通过便具有法律效力;而人民政协提案是民主监督的一种形式,行使的是监督权而非立法权。
政协委员深入各地开展视察,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在促进祖国统一以及开展对外交往上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中国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有自己独特的宗教信仰、语言文化和风俗习惯。为了适应不同民族文化的特点和协调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中国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中国的五个民族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 1947年成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年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58年成立
宁夏回族自治区 1958年成立
西藏自治区 1965年成立
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原则
◆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 有关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共同协商
◆ 保持自治地方区域界限的相对稳定
民族区域自治机关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的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和权利
◆ 民族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除享有一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外,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变通执行权:《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 自主管理权
◆ 经济财政自主权
◆ 语言文字自主权
◆ 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 组织公安部队权
◆ 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 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 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城市社区的居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都不算正式的国家机构,而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

城市居民自治制度
城市居民自治机构是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群众在本居住区域内自己组织起来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共同管理本居住区域内各项事务的群众组织。其所属区域的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
村民自治制度
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村村民以村落为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设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经过政府机关的任命程序,而是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一般有5-7人。
